您当前的位置 : 平阳网  ->  频道中心  ->  民生 -> 列表

以案释法 | 罚!提供虚假微信语音翻译材料

2022年11月24日 11:01:13 来源:平阳县融媒体中心

  本网讯 (通讯员 慕煊 编辑 林锦屏) 近日,平阳法院对一起案件中存在虚假诉讼行为的当事人,处予3000元罚款。

  2019年6月,陈某、周某多次向原告李某购买鞋袋等产品,双方未结算货款。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李某与陈某、周某共同投资合伙经营口罩生意。后因货款结算协商不下,诉至法院。2021年8月26日,周某通过微信向李某发送《结算单》,载明2020年双方货款往来及口罩生意的汇总结算明细,李某用微信语音回复:“这个是对的,这是没错的,我晓得的”“这个你也是晓得的,我已经亏了这么多你也不要讲了”。而李某向法院提交上述微信语音聊天证据时,将微信语音翻译为“这个帐是对的,以前的帐是对的,是不是口罩投资先不要讲,先把今年1-3月份的货款付掉”。李某提交的翻译内容,与实际情况相差甚远。后续的审理过程中,法官向李某释明了虚假诉讼的严重性,李某遂承认自己提交的证据虚假。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诉讼过程中,提供虚假的微信语音翻译材料,未如实举证,妨碍案件审理,据此,对李某处予罚款3000元。

  法官提醒:在民事诉讼活动中,诚信原则是基本行为准则。当事人提交虚假证据,违反诚信原则,属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既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影响司法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不利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更容易从受害者变成违法者。切莫为了逃避、免除责任或为获取利益,采取“虚假陈诉”“伪造证据”等方式进行虚假诉讼。如执意为之,终将“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让自己受到严重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触犯刑法,构成虚假诉讼罪。

网络编辑:雷鹏

以案释法 | 罚!提供虚假微信语音翻译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