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骑共享单车发生事故但无法获得保险理赔,最后自行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这是怎么回事?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董某和女朋友龚某约好一块儿出门玩耍。为了省些脚力,龚某扫开一辆共享单车(电动自行车),由董某载着骑行,龚某坐在前方。董某一路加速,左手还拎着奶茶,两个年轻人凭着小小一辆电单车“潇洒”地开出了风驰电掣的架势。
然而,在他们经过鳌江镇内某路段时,董某因被身前的龚某挡住了部分视线,且注意力不集中,未发现前方有一名阿婆正在自右向左缓慢步行,就直接撞了上去,造成阿婆左腿骨折、右腿挫伤、双腿膝关节损伤。交警部门认定董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阿婆无责任。
经查,该共享单车系一家出行服务有限公司所有,该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了骑行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项下险种包括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及其附加医疗、住院补贴险,以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个人责任保险。
阿婆将董某、保险公司诉至平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
保险公司辩称,公司虽为骑行人员投保了保险,但保险赔付需满足几个条件:(1)通过承认的官方平台进行注册,接受《使用协议》,成为注册用户;(2)通过官方平台正常用车流程获得并实际使用平台提供的车辆;(3)认证用户与实际用车人一致。解锁车辆的人系龚某,而实际用车人系董某,故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致公民人身、财产受到损害,侵权人应当予以赔偿。本次事故中,该共享单车的认证用户与实际用车人不一致,董某作为本次事故的侵权人,不符合约定的被保险人条件,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理赔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董某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3943.82元。
【法官提醒】
绿色出行,安全第一。共享单车是严禁载人的,多人骑乘属交通违法行为,由此引发的事故层出不穷,广大市民在骑行时应注意观察道路情况,做到一车一人。在合理使用共享单车过程中发生事故的,可以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所以,为了保护自身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市民们需充分了解共享单车租赁服务协议内容,避免因违约行为失去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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