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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随意关闭安全设施设备,罚!

2021年12月23日 13:55:08 来源:平阳县应急管理局

  2021年9月27日,平阳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双随机抽查结果,依法对某公司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公司当天处于正常生产状态,但公司的喷漆车间安装的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处于关闭状态,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平阳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予以立案查处。

  【法条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温馨提示】

  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容易一时疏忽、贪图便利,将监控、报警有关的安全设施设备关闭,这种行为存在很大的事故隐患。新安全生产法实施以来,平阳县应急管理局持续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希望生产经营单位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遵守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避免侥幸心理或贪图方便,因小失大。

网络编辑:谢天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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