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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车辆未投保交强险 车主司机连带赔偿

2021年05月18日 11:48:28 来源:平阳县传媒中心

  本网讯 (通讯员 慕煊 编辑 林锦屏) 名下车辆发生事故时未投保交强险,车主称已将车卖出,却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被判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近日,平阳法院就审理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21年1月,张某驾驶轿车在鳌江镇某路口,不慎碰撞了正在等待红绿灯的孙某的车辆,并导致孙某车辆连续追尾碰撞前方两车,造成四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其他三方均无责任。

  经调查,张某所驾驶的车辆登记在陈某名下,该车辆发生事故时未参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其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后孙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陈某共同赔偿车辆维修费等经济损失9000余元。

  在庭审中陈某辩称,张某驾驶的车辆确实登记在自己名下,车辆已经很老旧,他没有为车辆继续投保交强险及其他保险,就将车以1000元的价格出卖,行驶证已交给买家,只是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故陈某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作为事故全责一方,侵害了孙某合法权益,造成孙某经济损失,理应赔偿。陈某作为车主,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应当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责任限额范围(2000元)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陈某辩称名下车辆已被他人买走,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未办理过户手续,不予采信。据此,法院判决张某支付孙某经济损失9745元,陈某对上述债务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责任限额2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根据道路交通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应按照国家规定投保交强险,否则,车辆会被交警部门扣留并处以罚款。车辆发生事故的,投保义务人还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对被侵权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应当注意的是,名下车辆出售给他人后,应当及时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并妥善保管相关凭证,避免承担不必要的责任。

网络编辑:张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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