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慕煊 编辑 林锦屏)欠款人的签名少了一个字,与其真实姓名不一致,这样的欠条还有效吗?近日,平阳法院水头法庭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合同纠纷案件。
陈甲(化名)系鞋烫底供应商,周乙乙(化名)经营的工厂经常与之进行贸易往来,2020年经结算,周乙乙尚欠陈甲货款29万余元。但在对账单上签字确认时,周乙乙将签名写成了“周乙”,当时陈甲未仔细校对。
后周乙乙一直未支付货款,陈甲多次催讨无果,将其诉至法院,这才发现周乙乙的署名和本人真实姓名并不一致,为了证明周乙乙和“周乙”系同一个人,陈甲提交了和周乙乙的录音通话、微信聊天截图及支付宝账号等证据。在录音通话中陈甲问道:“周总,什么时候可以支付货款?”周乙乙在电话中承认了欠款的行为,表示具体还款时间需要向公司员工确认才能回复。
法院经审理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对争议事实的认定,应依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运用逻辑推理、日常生活常理等,综合审查判断。本案中,虽然对账单上署名的“周乙”与被告周乙乙不一致,但原告提供的证据已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可以证明“周乙”与被告周乙乙系同一个人。据此,判决周乙乙支付陈甲291724元及利息。
法官提醒:在债务人签署欠条时,债权人要仔细核对债务人的真实姓名及身份证号等重要信息,避免欠条内容和真实信息不一致,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同时还应注意保留相关借款、催款等有利于真相查明、事实认定的证据,从而尽快拿回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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