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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被自己的车撞了 法院判保险公司予以赔偿

2021年04月12日 12:49:59 来源:平阳县传媒中心

  本网讯 (通讯员 慕煊 编辑 林锦屏) 被自己的车撞了,保险公司以车辆被保险人不属于事故第三者为由拒绝赔偿,最后被诉至法院。近日,平阳法院审理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19年9月28日晚,林某驾驶轿车载着女儿和母亲郑某在平阳县水头镇某道路上行驶,停车后,郑某先下车,想将外孙女从车中抱出,谁料因林某操作失误,车辆向后滑动,直接从郑某的左脚压过,造成其受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林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郑某无责任。经查,该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承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事故发生后,郑某立即被送往医院救治,医诊为左足外伤伴感染、左趾骨骨折、左趾甲床裂伤、左趾伸肌腱断裂,共花费医疗费10039.88元。经鉴定,评定其误工、护理和营养期限分别为135日、60日、90日。

  郑某要求某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遭到拒绝,便向法院起诉,要求某保险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1189.88元。

  经过法官了解,原来涉案车辆登记在郑某名下,保险公司认为郑某系肇事车辆的车主即被保险人,不属于事故第三者,才拒赔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对本起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责任明确,法院予以采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根据上述相关规定,可以认定在道路交通事故实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当确定为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过程中存在过错且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人。

  本案中,林某属该车投保人郑某允许的驾驶员,郑某在事发时系在车外活动,应不属该车上人员。那么林某在驾驶车辆造成郑某伤害时,被保险人应为投保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即林某,郑某当时应处于第三人地位。故郑某在本案交通事故中遭受的财产损失应属于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偿的范围。据此,判决某保险公司支付郑某保险金20989.88元(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保险金1825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付保险金2739.88元)。

  保险公司不服判决,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温州中院维持原判。

网络编辑:张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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