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记者 倪雪均 编辑 黄佩佩
今年以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照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的总体要求,围绕“阳光执法、清廉护航”主题,不断提升执法者的清廉修养和法制意识,以“双公开、两承诺、一平台”为载体,以“十条禁令”为抓手、“十项制度”为保障,引导干部职工进一步强化廉洁自律意识,提高执政为民能力,深化法制队伍建设,争创平阳“清廉中队”。
深入主题教育学习
双公开 两承诺 一平台
健机制,牢筑清廉之基
打开“平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微信公众号,总能看到警示教育的宣传内容,包括案情简介、执法者说等内容,通过经常性的宣传,进一步提高执法队伍的廉洁意识。据了解,这是该局建立阳光透明的监督机制,推行“双公开”工作的一个缩影。
推进党风廉政建设
“我们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采取线上、线下双公开,不断深化公开载体,扩展公开内容,促进政务公开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同时,将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清单、行政处罚结果、行政许可结果等信息在当地政府媒体平台及县级媒体平台上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相关负责人说。该局按规定设置了政务公开栏,重点公示执法人员和执法辅助人员的姓名、照片、胸牌号或执法证号;管辖区域示意图;工作职责和权限范围;案件处理流程;监督投诉途径和联系方式;信访工作流程;相关执法纪律规定。
同时,该局还建立了全面守信的责任机制,推行“两承诺”。即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各项法律法规,遵守行政执法程序。各中队负责人、执法办案人员签订“案件办理承诺书”和“廉洁自律承诺书”,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维护执法公平公正、树立执法人员廉政形象。
健全内务检查制度
建立追溯可查的执法机制,推行“一平台”。坚持“监管全覆盖、执法不扰民”的原则,依托“行政执法智能监管平台”,通过智能终端将执法事由、执法过程、执法结果进行网上记录,强化对行政执法运行的监督,实现执法全过程记录和可回溯管理。
抓落实 转作风 提效能
严队伍,牢守清廉阵地
推进清廉中队建设
10月12日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举行“周一夜学”活动,邀请县纪委县监委领导作关于“进一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系统作风整治行动”专题讲座,让党员干部更加明确价值取向、规范行为准则等。
“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行”。连日来,该局不断建立健全学习教育制度。紧密结合国内外形势,制订全年学习计划,每月至少开展1次集中学习;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每月至少开展1次警示教育,紧盯节庆假日等重要节点,做到警钟长鸣。同时,建立健全基层党建制度,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格执行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严格落实党支部七项组织生活制度等。
航拍巡查市容秩序
“我们切实建立健全中队岗位制度,加强中队班子建设,并按规定配备中队长、副中队长。中队内设各类工作岗位,做到设置合理、分工明确、责任落实,中队所有工作人员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该局每周召开一次中队行政会议,每月召开中队全体人员会议,每半年召开中队半年度分析会,年底召开中队总结会议,及时传达贯彻上级有关会议及文件精神,通报相关工作,分析队伍思想状况和执法业务情况。
对于全日常考核制度,该局科学制订考核办法,明确考核内容,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及时记录执法人员和执法辅助人员的工作表现、工作业绩。考核情况每月进行公示,考核结果与职务晋升、评先评优、个人奖惩等相挂钩。
整治占道经营
同时,该局建立健全内务检查制度。办公室和备勤室(宿舍)内物品摆放整齐、卫生整洁、井然有序;指示牌、人员去向牌、队容风纪镜设置规范;执法车辆停放整齐,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工作期间,工作人员不得在办公场所大声喧哗、扎堆聊天、打瞌睡,不准带无关人员进入办公场所,严格遵守单位考勤纪律和请销假制度。
此外,该局还建立了社情民意工作站,健全社情民意制度,全面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创新社会管理、深化公正廉洁执法,提升公众对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满意度。扩大信息收集范围、提高信息传达效率、增强信息报送质量,重点收集群众意见反馈、基层舆论热点、日常咨询建议、专题决策分析等,健全上下贯通、高效灵活的社情民意绿色通道。
办理排水许可证
讲政治 守规矩 严纪律
“十条禁令”打造清廉铁军
1.严禁粗暴执法,严禁打骂、体罚管理相对人。
2.严禁执法不公。
3.严禁违反程序执法。
4.严禁利用工作之便“吃、拿、卡、要、报”或接受管理相对人的钱物。
5.严禁随意改变罚款、收费标准。
6.严禁截留、挪用、私分罚没款和罚没物品。
7.严禁对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弄虚作假或者为违法者开脱说情。
8.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或酒后执法。
9.严禁散布或做出有损综合执法队伍形象的言语或举动。
10.严禁在执行公务时服装混穿、衣帽不整、标志符号佩戴不齐,以及穿制式服装出入酒楼、娱乐等高消费场所。
夜间卡点执勤
凡违反上述禁令的,视情节给予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违反禁令行为查处不力的、包庇袒护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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