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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被水泡 损失谁来赔

2020年10月15日 09:00:27 来源:平阳县传媒中心

  本网讯 (通讯员 慕煊 编辑 余梦娜) 因为楼上住户水龙头没关,楼下住户家中严重漏水。楼上住户被告上法庭表示也很委屈:明明自家的总水阀一直出于关闭状态,是物业未保管好楼层水管井防护门的钥匙,导致总水阀被他人打开。这到底是谁的责任?近日,平阳法院水头法庭审理了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张某(化名)夫妇在我县水头镇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紧接着就安排工人装修。去年年底,张某发现家中的天花板漏水,吊顶、木地板等均出现不同程度的损坏。

  “当时正好有几天没有安排工人装修,结果再回去一看,漏水已经很严重。之后,排查了发现是楼上住户林某(化名)忘记关水龙头了。”张某说。

  “我还没入住,屋里水龙头是不是开着也没注意看过,我之前去过一次,没漏水的,我这一户外面的总水阀肯定是关着的,后来不知道谁给开了。”楼上住户林某表示,每一层都有水管井的防护门,是物业没有保管好楼层水管井防护门的钥匙,才导致自己的总水阀被他人打开。

  “我们物业钥匙不会乱给,除非楼层业主有需要,所以不能排除存在其他业主误开的情况。”小区物业工作人员说。但因物业未登记钥匙借用情况,且水管井的防护门周围也未安装监控,实际情况无法查清。

  小区物业认为,物业公司对林某房屋内部不享有管理的权限,无需承担相应的注意义务,在发现漏水后,也已及时通知林某及张某夫妇,自己无需担责。

  之后,张某夫妇同林某、小区物业协商赔偿方案,但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因此,他们将林某、小区物业一同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林某虽未装修入住,但对自己的住房及内部设施负有管理义务,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被告物业公司对公用设施负有维护和管理的职责,本案中物业公司在案涉楼层的水管井防护门使用完毕后,未及时注意查看,存在一定的疏忽,也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结合实际情况,法院酌定林某、物业公司各承担50%的责任,另认定原告张某夫妇各项损失22297.60元。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林某、物业公司各赔偿张某夫妇损失11148.80元。

网络编辑:雷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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