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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来的蝤蠓养殖池属非法 支付的租金能拿回来吗?

2020年09月16日 10:25:40 来源:平阳县传媒中心

  本网讯 (通讯员 慕煊 编辑 余梦娜) 有人听说养殖蝤蠓能赚大钱,便承包了一块养殖池,谁料该处滩涂却不属于养殖区,给出的租金该怎么办?近日,平阳法院审理了这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朱某是海西镇某村村民,他在村附近的一处滩涂(并非其所有)挖了蝤蠓养殖池。张某系外县人,想着承包养殖池养殖蝤蠓能赚钱,便特地到该村找朱某承包。双方遂签订《蝤蠓池承包协议》,约定蝤蠓池的面积为69亩左右,承包期限为三年,自2019年10月5日至2022年10月5日止,租金按每亩每年1200元计算,共计8.2万元,每年一付。

  合同签订后,朱某投入10万余元将原有的小养殖池拓宽至69亩左右交付给张某使用,张某随即支付了一年租金,并投入蟹苗开始养殖。

  因该区域未规划为养殖区或限养区,在该区域内的围塘养殖属于规划外非法养殖,县农业农村局、海西镇要求限期拆除。后朱某、张某未按期拆除,涉案池塘被强制拆除。

  池塘被拆后,张某向朱某要回租金,朱某表示自己在挖池时投入了大量金钱,现在也血本无归,不愿返还,于是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并要求朱某全额退回租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另外,我国对渔业养殖实行养殖许可证制度。而本案中,朱某对涉案滩涂不享有所有权及用益物权,却将挖掘后的池塘出租给张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且双方至今未取得养殖证,故双方签订的《蝤蠓池承包协议》应为无效合同。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据此,判决双方签订的《蝤蠓池承包协议》无效,被告朱某返还原告张某款项8.2万元。

网络编辑:张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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