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平阳网  ->  频道中心  ->  民生 -> 列表

要债有方法 诬告有代价

2020年03月30日 14:05:32 来源:平阳新闻网

  【基本案情】

  2016年4月至6月期间,周某某经人介绍向林某借款四次,每次借款2万元。为了更好催讨债务,经林某要求,周某某与其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周某某将某店面房以租金2万元出租给林某使用,林某知道该店面房系周某某向房主承租并将于2016年7月底到期。周某某前三次借款均能按照双方约定的还款时间偿还借款,2016年6月底,周某某第四次向林某借款2万元后,便与林某失去联系,林某于2016年7月到昆阳派出所报案,谎称周某某冒充房东诈骗其2万元租金。之后,公安机关以周某某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并刑拘上网追逃。2016年12月,周某某被上海市公安局抓获并刑事拘留,承认自己欠林某2万元未偿还事实,但否认诈骗事实。2017年1月,平阳县公安局撤销周某某案件。2017年1月17日,平阳县公安局以林某涉嫌诬告陷害罪立案侦查,林某主动投案当日被刑事拘留。

  【解析法理】

  林某与周某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如果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受法律保护。《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在周某某借款后拒不偿还的情况下,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林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周某某偿还借款及利息。

  但是,林某为了报复周某某,隐瞒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的事实真相,捏造案件关键证据,向公安机关作虚假告发周某某涉嫌诈骗,意图追究周某某刑事责任,其行为构成诬告陷害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最终,法院以林某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案件启示】

  要债有方法,诬告有代价。虽然周某某借钱不还不对在先,但使用过激的方式索要借款甚至陷害他人身陷囹圄,则触犯了法律的底线,必将受到相应的惩罚。现实生活中,还有部分债权人为索债而扣押、拘禁他人,这种行为可能会涉嫌非法拘禁罪而被判刑。

  本案因民间借贷纠纷引起刑事案件的发生,债务人周某某遭诬告陷害被刑事拘留,债权人林某犯诬告陷害罪受刑事处罚。

  正确的索债方式是在借款之初就写好借条(借款日期及金额、还款日期、是否有利息、借款人本人签字等),记录好借款人的身份信息(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紧急联系人电话),并尽可能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款。一旦借款人经多次催债仍无还款诚意,可及时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起诉,随着“基本解决执行难”向纵深推进,相比个人不靠谱的“妙”主意,专业的执行法官更能帮您成功要回借款。

  浙江金瓯律师事务所供稿

网络编辑:雷鹏

要债有方法 诬告有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