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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容忍严打击!我县严管严罚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

2019年10月23日 09:23:13 来源:平阳新闻网

  本网记者 黄颖颖 通讯员 杨阳 编辑 黄佩佩

  上周,平阳交警大队出动警力1000余人次,重点镇对昆阳、鳌江两镇的电动自行车进行集中整治。对电动自行车非法加装遮阳伞、未佩戴安全头盔、闯红灯、违法载人、单手撑伞驾驶等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处罚,并置留车辆七日;快递、外卖二、三轮电动车有上述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并置留车辆十五日。连日来,共置留电动自行车近2000辆。

  

  

  据悉,《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综合整治攻坚行动的通告》自9月9日正式开始实施以来,平阳交警大队结合辖区实际情况,抽调优势警力,扎实开展电动自行车违法整治行动,全力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出行安全。

  

  

  重拳整治,严管严罚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

  “你好,请将电动自行车停靠在路边,电动自行车不能载12周岁以上的人,这项规定知道吗?”“哦哦,不好意思,我和老婆去超市买点东西,忘记了。”“你的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罚款处罚……”

  10月15日下午5点25分,市民陈先生骑着电动自行车搭载妻子经过昆鳌大道与车站大道路口时,被正在开展电动自行车专项整治的交警“逮”了个正着。陈先生接受了处罚并表示以后再也不会违规载人了。“交警同志,我什么时候能去领车啊?要办什么手续吗?”。交警提醒说:“七天后请到交警大队接受警示教育,再签一下电动车安全驾驶承诺书后就可以取回车辆了。”

  “从道路安全形势考虑,当前许多交通事故都是二、三轮电动车违法行为引起的,这类原因大概占了七八成。为了保安全、保畅通,交警部门开展了二、三轮电动车整治,整治范围包括电动自行车违法安装遮阳伞、非法载人、闯红灯、驾乘电动车未规范佩戴安全头盔等。”平阳交警大队副大队长张艳说,《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综合整治攻坚行动的通告》中明确规定,禁止二轮电动车非法加装遮阳伞、未佩戴安全头盔、闯红灯、违法载人、单手撑伞驾驶等违法行为,违反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并置留车辆七日。快递,外卖二、三轮电动车有上述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并置留车辆十五日。对于违法的二轮电动车驾驶员,交警还将开具电动车交通安全教育学习通知单,驾驶员于规定时间至指定地点接受警示教育、签订电动车安全驾驶承诺书后,才可取回车辆。

  

  

  吸取教训,坚决杜绝违法行为再发生

  近年来,平阳交警大队一直在大力整治电动车未佩戴安全头盔、闯红灯、违法载人、逆向行驶等违法行为,路面上电动车守法率有了大幅度提升。但仍有不少车主存在侥幸心理,拿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开玩笑。近期,在我县发生了不少因为电动车不规范驾驶而引起的交警事故,这些事故的后果往往都比较严重。

  在平时的生活中,经常可以看到一些电动车加装了雨篷,虽然雨篷能够遮风挡雨,但是交警也提醒广大市民:雨篷是把双刃剑,安装雨篷不仅是违规行为,而且安全隐患极大,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雨篷随时威胁到人身安全。日前,鳌江镇陈某驾驶电动车途径东江村国道西路时与另一辆电动车发生了碰撞。这原本是轻微的小碰撞,但是因为车上加装的雨篷,导致了较严重的后果——没有佩戴安全头盔的陈某连人带车摔在地上并重重地撞了车上雨篷的支架。巨大的撞击力造成陈某鼻腔大量出血,鼻骨骨折。五颜六色的遮阳伞是道路上一道独特的“风景线”,更是一个令人担忧的安全隐患。

  “遮阳(雨)伞篷面积较大,加装时会改变车辆原有结构,破坏了车体的稳定性,驾驶员视线受到影响,扩大了视觉盲区范围,容易造成遮挡视线、风阻系数增加的问题,当遇到拐弯、刮风或者路面湿滑时,车身容易发生摆动导致侧翻,引发交通事故;而且伞篷大多由金属框架构成,有些伞篷拆除后会在车身上留下一截金属管,当意外发生时,会对驾驶人及其他人带来二次伤害。”平阳交警大队相关负责人提醒,虽说雨篷能遮风挡雨,但是跟安全相比,孰轻孰重就一目了然了。

  除了加装遮阳(雨)伞篷外,抱着侥幸心理闯红灯的电动车驾驶员也是将自身和他人陷入险境。不遵守交通法规就是踩着雷区行走,而闯红灯是交通违法中危害性非常高的行为。根据人体反应时间、制动距离,当车速为80公里/小时,每秒行进22米,即使驾驶员发现前方的电动车后马上采取制动措施,车子也会继续行驶30米后才会停下。一旦发生事故,后果都非常严重。“宁等三分,不抢一秒,是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负责,一次闯红灯付出的代价可能就是生命!”该负责人说。

  

  

  双管齐下,加强源头管控和路面管理

  电动车违法看似轻而易举,但教训却重于泰山。为了杜绝此类的事故,更是为了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9月9日,县委、县政府在全县发布《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综合整治攻坚行动的通告》,进一步加强二轮电动车源头管控和路面管理力度。

  《通告》规定,禁止本县范围内生产、销售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电动自行车及其遮阳伞等非法附属配件。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应通过店堂告示、在销售凭证中注明等方式,向消费者承诺其销售的车辆符合国家标准。因未明确告知或告知不真实、不全面,导致消费者购买的车辆不符合国家标准,承担向消费者退货、更换等民事责任。

  禁止无号牌或未登记备案的二轮电动车上路行驶,违反规定的,予以扣留车辆,并依法处理。符合新国标的电动自行车经登记取得行驶证并悬挂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注:购买了符合新《浙江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公告》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市民,直接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来登记上牌即可。)

  禁止二轮电动车非法加装遮阳伞、未佩戴安全头盔、闯红灯、违法载人、单手撑伞驾驶等违法行为,违反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并置留车辆七日。

  三、四轮电动车(含老年代步车)驾乘三人及以上,经鉴定为机动车,且驾驶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一律予以拘留。

  各级单位或有关场所(含医院、审批中心等对外服务型单位,各类封闭式小区以及采取封闭式管理的企业、工厂、学校、大中型商场等),应完善内部规章制度,禁止非法加装遮阳伞、未佩戴安全头盔的二轮电动车驶入,违反规定的,严肃处理。

  此外,平阳交警大队相关负责人提醒:有四类人群或场所要特别注意,一是全县在职在编工作人员、党员,若因驾驶二轮电动车未佩戴安全头盔、加装遮阳伞等违法驾乘行为的,按上述规定处罚外,一律通报至所在单位,累计三次被通报的,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二是快递、外卖从业人员,若驾驶二、三轮电动车有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并置留车辆十五日,一律通报其所在企业,由企业内部依次采取谈话警告、暂停服务、解除合同等措施,并对该企业予以通报;三是新居民,新居民驾驶二轮电动车违法行为的,按规定处罚外,根据《平阳县新居民积分制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减分;四是各级单位和有关场所,应完善内部规章制度,禁止非法加装遮阳伞、未佩戴安全头盔的二轮电动车驶入,违反规定的,对违法人员和该单位、场所的负责人予以严肃处理。

网络编辑:谢天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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