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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租金“被上交” 被执行人卷入租赁纠纷赔了23万多

2019年09月21日 10:43:28 来源:平阳新闻网

  本网讯 (通讯员 慕煊 编辑 余梦娜) 男子许某因欠款被列为被执行人,但他出租某宾馆每月有固定收入,承租人陈某收到法院通知后,每月都按照要求将部分租金交付法院。许某因此怀恨在心,故意注销某宾馆的经营许可证,致使陈某无法继续经营。近日,县法院审理了这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2010年,许某将自有的宾馆出租给陈某经营。由于许某与他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被县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于2017年8月14日通知承租人陈某,责令陈某收到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将每月租金9500元按月直接交至法院执行款专户。

  从收到通知起至2018年9月,陈某便一直按法院要求,将租金交至法院执行款专户。许某因此怀恨在心,于2018年10月申请注销了宾馆的营业执照等各项证件,致使陈某无法经营。

  今年1月23日,许某向县法院起诉陈某,要求解除租赁合同,让陈某搬离宾馆,并支付2018年10月1日至实际搬离之日止的房屋租金。4月19日,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书》,陈某支付许某2018年10月1日至8日间的租金2533元并腾空宾馆。

  4月1日,陈某起诉许某,要求判决许某赔偿陈某经济损失703953元,并承担评估费3万元。

  庭审中,许某表示其提供宾馆经营证照供陈某使用是基于口头约定,并非租赁合同义务,即使负有该义务,注销证照也不构成违约,陈某可自行申请注册登记并继续经营。

  法院经审理认为,许某与陈某曾约定宾馆证照由陈某使用,在陈某无明显违约及过错情况下,许某注销了宾馆相关证照,导致宾馆无法继续经营,构成违约,其对租赁合同解除具有过错,评估报告已经对物品、设备、装修损失和停业经营损失作出评估,故许某应赔偿陈某损失149705元。双方合同已于6月19日解除,此后宾馆不存在经营可能,根据评估报告及复函,许某应赔偿陈某停业经营损失58051元。综上,判决许某赔偿陈某物品、设备、装修损失和停业经营损失、评估费等经济损失合计237756元。

网络编辑:张超霞

不满租金“被上交” 被执行人卷入租赁纠纷赔了23万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