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慕煊 编辑 余梦娜)职业放贷人通过执行获得的利息要征税了。近日,县法院对一名职业放贷人周某的利息收入征税共计3141.57元,这是我市首个对职业放贷人执行所得利息收入进行征税的案例。
周某是一起民间借贷案件的当事人,2017年2月,林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周某借款8万元,但到期后,林某并未归还。
2017年12月,周某将林某起诉至县法院,县法院组织双方调解后,周某同意让林某分期偿还借款。此后,林某仅偿还了部分借款。
2019年3月13日,周某向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林某未报告财产且未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县法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林某迫于出行受限,最后主动将执行款项汇入法院执行账户。
执行干警在发放款项前,核对了职业放贷人名录,发现周某为职业放贷人。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印发的《关于对职业放贷人征收税费的会议纪要》,职业放贷人通过执行程序获得给付的利息收入须缴纳利息税。
执行干警立即向县税务局出具了《涉职业放贷人案件信息告知书》,表明法院已收到执行款34977.6元,其中本金2.1万元,利息13977.6元,并请求计算申请人周某通过执行程序获得的利息收入应缴税费。
县税务局接到告知书后,当天即向法院回函,告知申请人周某应就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共计3141.57元。
该院依据回函内容,告知申请人欠税事宜,并将应缴税款划转至税务机关指定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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