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记者 李凌峰 通讯员 青青 编辑 余梦娜) 近日,我县万全轻工业基地的一玻璃有限公司因火灾事故索赔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发生了经济纠纷。县公证处以其独有的证据效力,及时为该民营企业的事故现场保全了证据。
日前,该玻璃公司厂房失火,造成了经济损失。于是,该玻璃公司凭借之前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协议向其提出经济索赔。但是,双方就经济理赔的范围产生了争议。经多次协商仍未果,玻璃公司决定通过诉讼向保险公司索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县公证处有关负责人说,为此,为强化证据的证明效力,该玻璃公司负责人林某遂向县公证处申请公证,就厂房火灾受损的程度及面积固定现状,保全证据。
“公证员及工作人员来到事故现场,通过拍照录像、登记造册、现场记录等方式固定现场情况,并将上述取得的证据附于公证书内出具给当事人,以作诉讼证据之用。这也是县公证处首次服务民营企业保险理赔纠纷案件。”该负责人表示,公证作为一种预防性的司法制度,凭借其独有的职能,在服务“两个健康”的行动中发挥着无法比拟的作用,为推动民营企业的健康成长和促进民营企业做优做强作出了不可或缺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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