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记者 杨碧 编辑 陈聪) 记者6月23日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了解到,由省住建厅制订的《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将在8月1日起实施,进一步规范垃圾分类行为。
根据《标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其他垃圾四大类。大件垃圾、园林垃圾和装修垃圾单独分类。除此之外,《标准》还对垃圾分类标识和收集容器等的图型符号、字体、颜色色标等进行了规范,对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作出详细要求。
“接下来,针对未正确执行垃圾分类标准的市民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区责任人,我们将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2018年4月1日起实施的《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和商业、办公场所,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区范围为物业管理区域,责任人为物业服务企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的义务。
据悉,单位和个人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对应的收集容器或者将生活垃圾中的有害垃圾、可回收物等交给专门的回收经营者,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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