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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关爱,不仅仅是从法律入手!

2019年06月20日 09:36:33 来源:平阳新闻网

  本网记者 叶旭 陈波/文 李阳/摄像 编辑 宋淑莹

  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下限可能调整到12周岁,你怎么看?日前,这一话题在网络上炸开了锅,大家纷纷发表自己的看法,其中说得最多的话是:早该提上议程了。为此,记者采访了我县相关人员,基本持赞同意见。

  话题背景:一是,近日发布的《浙江省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16-2018年)》数据显示,2016年至2018年3年间,我省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总体呈逐年下降趋势,但占比仍不低,最低占全部刑事案件的3.2%,最高占3.7%;二是,今年全国两会上,多名人大代表联名提交了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议案。其中,建议将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下限降低到12周岁,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从16周岁调整为14周岁。

  

  

  1、能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

  初中生胡雨涵:随着信息化快速发展,部分学生因网络上的不良信息导致心理年龄过早成熟,继而出现未成年人犯罪呈低龄化趋势。同时,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到民族的未来,如果低龄化越来越严重的话,就难以肩负祖国未来发展的重任。

  初中生方一妁:如果这议案能通过的话,可以有效抑制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增长,且能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规范未成年人的行为,使其更加健康快乐成长。

  采访中,还有许多受访学生告诉记者,他们对法律知识不太了解,或者觉得“犯罪“二字离他们较远。

  

  

  2、预防及增强法制观念更为重要

  县实验中学教师孔繁励:未成年人负刑事责任的年龄是上个世纪70年代制定的,距今已40来年。我认为社会在发展、时代在进步,法律也应与时俱进。现在一直强调要保护未成年人,我觉得必要的惩罚也是一种保护措施,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实际上是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进行威慑、震慑。当然,仅降低年龄不是一剂灵丹妙药,后续政府、社会还应建立一种机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这更为重要。

  县实验中学副校长谢荣:总体上,我持赞成意见。该议案的初衷,应是维护法律公平性,以及遏制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和校园霸凌现象的发生。如果议案通过的话,一定要明确“什么是重大刑事案件,怎样会对社会造成重大危害”等。因为现在多数未成年人的心智、三观尚未成熟及形成。此外,我认为学校要开设《道德与法制》课程,开展法制进校园活动,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

  3、要完善干预机制、基础设施和管理性手段

  县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温从斌:现在,网络上及我们身边就有未成年人以年龄未到为由,钻法律空子的案件。由此,希望该项议案通过及落到实处的同时,希望关心下一代的工作不仅仅是从立法这个角度,还要加强事前预防,包括学校、家庭、社会共同对孩子的一个综合性教育,以及孩子犯错后的矫正能同步跟上,这样才能更好把祖国的未来教育、培养好,让他们茁壮成长,造福社会。此外,我觉得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年龄下限,是一项保护措施,让孩子意识到法律不是纵容他们犯罪的保护伞,而是保护他们的武器。并且,希望建立一种中间机制,在刑法之外,有一种过渡的措施。

  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德允:工作中,接触到的未成年人犯罪主要有抢劫、偷盗、寻衅滋事、斗殴等,主要的犯罪原因是他们年龄偏轻,模仿性较强,会带有盲目性犯罪的情况。其实,关于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下调至12周岁,在法学界一直有争论,持支持与反对态度的皆有,特别是近年来校园暴力案件频发,未成年人犯罪行为时有发生。

  由此,提出该议案的初衷可以理解。但面对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这个困局,应先将重心放在如何去完善干预机制,如做好普法工作及提高其监护人的法律意识,还有完善基础设施和管理性手段等。否则,仅仅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会导致惩罚范围过宽,引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暴增及社会群众心理的恐慌。我认为,除了从年龄上作出修改外,事后监管也极其重要,须建立长期追踪机制,防止案发后教育不到位,导致发生再次误入歧途的情况,还应加入社区保护、训诫、社会服务等多种措施,达到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矫治和预防。

  4、涉案人员共同点是家庭教育缺失

  县群英社会工作发展中心理事长陈云来:对于这个议案,我是非常赞同的。现在网络发达,物质水平增长快速,导致孩子身心发展远远超过当年制定的下限年龄。甚至在接受网络的冲击后,未成年人的心理认知已超过农村老人。去年,我们中心开始承接检察院的案件,开展青少年犯罪调查,发现涉案的未成年人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家庭教育缺失,还有的则是辍学在家,缺乏学校教育。截至目前,已经结束和正在帮扶中的未成年人有十几位。我们帮扶工作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指派专职社工一对一对接,了解未成年人的心理状况;二是开展普法课堂,针对案情进行法律和道德方面的教育;三是通过志愿服务与社会接触,以此进行改造。

  与此同时,记者随机采访了十几位家长,多数人表示不会留意法律知识。其中,有80%的家长说,自己工作忙,没有时间照顾孩子,一般情况下,由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帮忙照顾。他们下班回家后,会跟孩子讲一些“道理”,但觉得这个传授法律知识的任务应由学校完成,或是孩子在学校中就已经能接触到或学到。还有部分家长认为,自己的法律学识有限,或觉得自家孩子很乖,不可能会干出违法事情来,没有必要知道这些知识。只有20%的家长会在家给孩子讲法律知识及犯法的后果。

  5、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是“万能神药”

  平阳法院刑庭副庭长徐锦碧:赞同者认为12周岁已基本完成小学阶段教育,具有完整的思维模式。此时的孩子已进入青春期,更易叛逆、冲动,甚至伤害他人。降低刑责年龄,能更好地对未成年人行为进行规范,也能塑造少年儿童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反对者则认为加重刑罚治理,与人道主义精神相违背。而预防和遏制未成年人犯罪需要国家、社会和家庭的共同治理。仅一味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有推卸责任之嫌,还会扩大犯罪圈,不利于社会稳定。总而言之,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绝不是预防和遏制未成年人犯罪的“万能神药”。此外,平阳法院今年共审结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5件,判处未成年罪犯9人,对其中5人适用缓刑。从犯罪类型看,聚众斗殴案件每年都有发生,其他比较多发的未成年犯罪案件有盗窃、故意伤害等,而今年诈骗案件数量有少许增加。

  而就我县法院工作而言,主要建立了四个方面的长效机制:创建未成年案件判前社会效果预测评估机制、创建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代表参与刑事案件审理机制、引入心理疏导机制、判后回访和协助帮教机制。作为法官,我觉得重要的是要结合审判实践,加强法治宣传教育,真正做到既是审判员又是教育者,努力促进未成年人法治思维的养成。

  【延伸阅读

  暴力型犯罪突出占比超七成

  《浙江省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16-2018年)》显示,我省案件分布地区差异较大,杭州、宁波、温州、嘉兴、金华、台州六地案件总量占全省案件数的86.4%,其中温州市案件量居全省之首。

  在所犯罪名上,未成年刑事犯罪主要集中于故意伤害、强奸、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7个罪名,占全部案件数的86.8%,其中侵犯财产类犯罪2018年比2016年减少35.4%。同时,未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占据一定比例,暴力型犯罪相对突出,占74.5%,主要涉及绑架、抢夺、故意杀人、非法拘禁等11个罪名。据了解,这主要与未成年人身心发展不完全、青春期追求刺激等特征有关。

  而对于受侵害的未成年人这一类群体来说,案件数量和比例逐年递增,性侵、拐卖、遗弃、虐待、暴力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等犯罪数量明显上升。其中性侵案件占比有所下降,但仍占全省检察机关办理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68.4%,状况堪忧。

  社会比较关注的校园暴力、校园欺凌案件,2016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共受理366人,罪名主要集中于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共同犯罪多、轻微犯罪比例和不捕不诉比例高。(来源于浙江新闻)

网络编辑:雷鹏

【调查】关爱,不仅仅是从法律入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