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违规驾驶电瓶车遇交警检查,为逃避处罚拒不配合执法,并咬伤民警。日前,平阳警方依法查处一起妨害公务案,将犯罪嫌疑人依法刑事拘留,有力维护了法律尊严和民警执法权威。
5月22日15时许,县公安局交警三中队民警率队在路面执勤,女子林某未佩戴安全帽且驾驶的电瓶车违规加装雨蓬,民警随即将其拦下。
在告知林某交通违法行为后,民警当场开具了现场处罚通知书。但林某拒不配合,辱骂民警,并抢过电瓶车钥匙,拍打警车。在阻止林某的过程中,林某激烈反抗,用嘴咬民警的手。随后,萧江镇派出所民警接到指令赶赴现场,对林某进行口头传唤。在带离林某过程中,林某激烈反抗,民警的手臂被林某手上拿着的钥匙划伤。随后,民警将林某强制传唤到萧江镇派出所接受调查。
最终,林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平阳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什么是妨害公务罪?
妨害公务罪,又称“阻碍执行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实践中,被执行人恶意规避执行、抗拒执行,暴力威胁执行人员人身安全,导致正常执行工作受阻,严重扰乱公共秩序,损害司法尊严。
民警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配合警方执法是每个公民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构成妨害公务罪,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对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查处、严厉打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平阳县公安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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