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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注意!我县2018年社会保险缴费标准调整了

2018年08月09日 14:46:20 来源:平阳新闻网

  本网讯 (记者 倪雪均 编辑 吴赛露) 记者从县人社局了解到,根据有关规定,我县对2018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工伤保险缴费标准进行了调整。此次调整执行日期为2018年4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

  调整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纳入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新系统参保的,养老保险及职业年金的月缴费工资基数均按机关事业单位申报的缴费工资确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8%(单位20%,个人8%),职业年金缴费比例为12%(单位8%、个人4%);尚未纳入的,暂按2015年缴费工资基数5400元、缴费比例暂按28%(单位25%,个人3%)征收,月缴费额为1512元。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由企业根据职工本人上年度实际月平均工资,按规定向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申报。职工个人申报最低月缴费基数为3056元,最低月缴费额为672.32元(其中单位427.84元,个人244.48元)。个体劳动者、灵活就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每月按照最低月缴费工资基数3901元的18%缴纳,由个人自行申报缴纳,最低月缴费标准为702.18元。以上人员的最高月缴费工资基数为2017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即15276元。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缴费标准按月缴费基数3056元的6%缴纳,即183.36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缴费标准按月缴费基数3056元的4%(其中单位3%,个人1%)缴纳,即122.24元。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标准按月缴费基数3056元的11%(其中单位9%,个人2%)缴纳,即336.16元。大病医疗救助月缴费额不变,依然维持在职人员每人9元,退休人员每人5元。

  费率调整后,失业保险缴费标准按月缴费基数3056元的1%(单位0.5%,个人0.5%)缴纳,月缴30.56元。工伤保险费方面,企业用人单位按不低于月缴费基数3056元的一定比例缴纳(一类行业为0.2%、二类行业为0.4%、三类行业为0.7%、四类行业为0.9%、五类行业为1.1%、六类行业为1.3%、七类行业为1.6%、八类行业为3.8%);机关事业单位按每人月缴费基数5400元的0.2%缴纳,月缴费标准为10.8元。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0.8%上调至1%,企业职工最低月缴费工资基数为3056元,月缴费额为30.56元;机关、事业人员月缴费工资基数为5092元,单位月缴费额为50.92元。

网络编辑:周昌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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