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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铺“嫁”二主“前任”索赔784万元

2018年07月26日 13:05:56 来源:平阳新闻网

  本网讯 (通讯员 慕煊 编辑 吴赛露) 温州某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超市)向平阳某置业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公司)租赁商场二层作为经营场所,并交付押金30万元。事后,超市却突然收到《关于终止商铺租赁合同函》。最终,两家公司因违约赔偿问题闹上法庭。近日,平阳法院审理了这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单方解约引纠纷

  2015年11月,温州超市同置业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书》,约定商场二层(面积约7300平方米)的商铺承租给超市,租赁期暂定从2017年7月30日起至2037年7月29日止,前五年的租金单价为18元/平方/月,此后每三年递增5%。之后,超市交付押金30万元。

  2017年7月8日,商铺即将交接的关键期,超市却收到置业公司邮寄的《关于终止商铺租赁合同函》,置业公司在该函中表示因经营需要提前终止租赁合同,并承诺退还押金。7月21日,超市向置业公司寄送回复函,表示不同意终止租赁合同,要求继续履行。

  然而,置业公司在寄送《关于终止商铺租赁合同函》后,又立即与平阳县某超市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书》,将上述商铺租给对方,随后该超市进场装修,并于2018年2月开始营业。至于温州超市与置业公司此前已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书》一事,平阳某超市公司表示并不知情。

  

  协商未果上法庭

  温州超市见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遂要求置业公司赔偿违约金784万元,但对方认为赔偿金过高,双方多次协商未果。于是,温州超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庭上,原告温州超市称前期为准备经营超市,投入大量财物,被告置业公司单方违约,除赔偿违约金473万元,退还押金30万元外,还需赔偿其余损失281万元,共计784万元。

  被告置业公司对退还押金无异议,但认为原告主张违约金的同时又要求再赔偿损失281万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书》合法有效,被告在与原告租赁合同解除前就与另一家超市公司另行签订租赁合同并交付商铺,已构成违约。

  根据双方约定,除返还押金,还需按初始年度租金标准的三倍向超市支付违约金用以赔偿预期利益损失。因此,被告应退还押金30万元,支付违约金473万元(7300平方米×18元/平方/月×12月×3年)。原告主张被告违约造成的其余损失,已可由该473万元违约金弥补,故对主张赔偿其余损失281万元,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退还押金30万元、支付违约金473万元。

网络编辑:张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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