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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实现“竣工验收最多30天”常态化

2018年07月19日 15:45:51 来源:平阳新闻网

  本网讯 (记者 万鑫 编辑 陈聪) 记者从县住建局获悉,日前,我县出台《平阳县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简化验收程序,实现“竣工验收最多30天”常态化。

  据了解,建设工程联合竣工验收是指将原来多个主体各自独立组织实施的专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转变为统一组织、集中时间验收的运作模式。联合验收本着“业主委托、同步受理、集中验收、各司其职、限时办结”的原则实施。工程建设单位可以自行选择申请联合验收或者分别专项验收。联合验收由工程联合审批窗口受理,县审管办召集,相关参验职能部门及五方主体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对建设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工程项目只需符合7个条件及准备10个材料,便可申请联合验收。”县住建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申请联合验收的建设工程需要完成规划许可、工程设计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质保资料;已经进行预验收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消防、人防、气象等专项符合验收要求,设施已落实,相应检测合格;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已整改完毕;规划许可规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均按要求拆除,施工场地清理完毕;已完成水土保持自验,符合水利涉河或水利工程验收要求,同时房屋建筑工程申请联合验收还需提供建设单位要求联合验收的申请报告等10个材料。审批窗口在收到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将与行业主管部门和各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会商。对基本符合联合验收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县审管办具备联合验收条件,县审管办在3个工作日发函召集相关职能部门5个工作日内组织联合验收。

  此外,《办法》还要求,牵头部门要及时对各参加验收的职能部门反馈的验收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合发联合验收纪要。对于验收未获通过的,建设单位可以在完成整改后向牵头部门提出复验申请,牵头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验,并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复验意见。

网络编辑:谢天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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