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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付六千余元赔偿款 法院强制执行卖股票

2018年07月08日 09:35:43 来源:平阳新闻网

  本网讯 (通讯员 慕煊 编辑 吴赛露) 近日,平阳法院将被执行人叶某持有的股票进行强制出售,所得款项用于偿还赔偿款,这也是该院首次采取出售股票强制执行的案件。

  据悉,叶某和何某是多年的邻居。2017年12月,叶某在自留地上种了一棵小榕树,何某认为这棵树长大后会影响自己房屋的采光,遂要求叶某拔除,但对方不同意。某日两人因此发生口角,叶某一气之下扇了何某一巴掌,何某年事已高,这一巴掌引发其脑出血,并住院治疗7天。事发后,叶某因故意伤人被县公安局行政拘留6日、罚款300元。

  何某出院后一纸诉状将叶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45万元。法院审理后判决叶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6368元。判决生效后,叶某拒不支付赔偿款。

  前段时间,何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干警遂对叶某名下财产进行查询,发现其名下股票账户内有价值7万余元的股票,于是立即向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出协助冻结通知书,禁止叶某买卖股票,冻结其资金账户。

  之后,执行干警多次联系叶某,并告知如不偿还赔偿款,将对其股票账户进行强制执行,但对方态度恶劣,在电话中表示:“我一分钱也不会给何某的。”因叶某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干警遂联系证券公司协助执行,将叶某持有的部分股票强制出售,股票变现金额7000余元,其中6368元直接打入法院执行账户,该案得以顺利执结。

  法条链接: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网络编辑:周昌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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