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通讯员 华萱 编辑 吴赛露
“盼了这么久,等了这么久,本来已经不抱希望了,没想到还能把血汗钱追回来!谢谢检察官同志,谢谢你们!”5月14日,包工头何某某带着6名班组代表来到县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在县检察院检察官的见证下,成功拿回了拖欠一年之久的228460元工资。
2015年2月,张某某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我县某工程,并于2017年3月以包清工的形式分包给何某某。何某某先后雇佣木工、泥工、钢筋工等各个班组共31名建筑工人进场施工,双方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口头约定每天支付工人250元-280元工资。施工期间,张某某以各种理由拖欠工资拒不支付,该班组也于2017年9月停止施工。
为了追回血汗钱,31名建筑工人先后到县人社局等部门投诉。今年2月,相关部门经过查实后责令张某某限时支付劳动报酬,但张某某采取逃匿、失联等方式,未在限期内支付工人工资,于是相关部门将该案移送至公安机关。4月,张某某被抓获归案,县公安局以张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县检察院提请批捕。
该案被移送至县检察院后交由涉企案件专办组办理。承办检察官审查后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调解成功的可能性很大。于是,承办检察官走访了县人社局等部门,多次与张某某律师及其家属沟通联系,释法说理,分析利弊。最终,张某某与6名班组代表在县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达成和解协议,班组代表出具了谅解书,张某某家属当场支付了228460元拖欠工资,剩下的7万元也保证在近期筹集支付,据此,县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作出了不批准逮捕决定。
“真是太感谢检察官同志了!要赶快把钱发给工友,让大家也开心开心。”班组代表终于拿回31名建筑工友被拖欠了近一年的工资,脸上乐开了花。
检察官提醒,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有关政府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最高可被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劳动者自身也应增强法律意识,以书面形式签署劳动协议,以便更好地规范雇佣双方的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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