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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快递暂行条例》实施 您的快件“上楼”了吗?

2018年05月11日 10:38:56 来源:平阳新闻网

  本网记者 林子婧文/摄 编辑 宋淑莹

  5月1日,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快递业的行政法规《快递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其中,“送货上门”“快件丢失或损坏”“隐私保护”等问题尤其受到广泛关注。6天来,该《条例》在我县落地情况如何?你的快件“上楼”了吗?对此,记者进行了走访调查。

  

  快递员拒绝送货上门属于违反规定

  现象:多数快件未“上楼”

  最初,快递柜、小区保安室是市民网购收货不便时,可以选择的代收点。但如今,它们成了“默认”的收货地址。不少快递员投送快件时,极少会电话通知收件人,喜欢直接将快件存放于此,发条“已送到XXX或取件号码”的短信了事。这一现象的不良面是:忽视收件人的验视权,经常发生快件丢失事件或产生由收件人买单的“逾期费”。

  

  

  《条例》关注到了这一痛点,明确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这意味着,快递员拒绝送货上门属于违反规定。如果快递员想放在代收点或快递柜,那么首先要征得收件人的同意,如果收件人不同意,则必须送货上门。

  “昨天收到了两个取件码,他们事先没有电话询问我,就直接将快件放在快递柜里面。”家住鳌江银泰花苑的郑女士说道。另一位家住昆阳联华小区的余女士也有遇到类似事件:5月4日那天,她接到快递员电话时表示,自己今天有上班,可否明天送过来,快递员说自己已经到这附近了,随后余女士收到了一条取件码短信。

  无独有偶,5月5日上午,记者在鳌江昆仑公馆小区看到,一名快递员将快件依次投放进快递柜中。结束后,这名快递员点开快递柜上的存件按钮,设置好取件时间和通知短信后下单,期间很少打电话告知收件人。记者采访了解到,与郑女士、余女士有相同遭遇的市民不在少数。这6天来,我县多数快递员没有电话通知收件人或送货上门,而是照旧行事。

  一家快递公司的快递员告诉记者,除了大件和生鲜食品的快件外,一般的快件都是“默认”送进快递柜或小区保安室的。另一位快递员也坦言,“有很多障碍,比如有些小区禁止快递车辆入内,担心快递车或车内的快件被盗,以及有些收件人会不接电话,或认为是骚扰电话就直接挂掉,怎么也联系不上。遇到这些情况,我们一般直接将快件放到快递柜或其他代收点,再短信告知收件人。如今新规实施,遇到联系不上收件人的问题,只能先带回网点了。”

  据统计,我县目前快递品牌近20个,基本涵盖了国内、国际主要品牌,快递网点近百家。某快递网点的负责人表示,目前《条例》刚刚实施,快递员需要一个适应过程,公司也正在积极引导快递员。对于那些仍擅自不经收件人同意,就把快件放入快递柜的快递员,公司初期将以警告为主,若后期再有发生,将会对其进行经济处罚。

  不过,记者在走访中也了解到,新规对个别快递公司而言,几乎没影响,因为送货上门本身就是他们的“卖点”,当然这些快递公司的收费也相对较高。

  

  泄露寄件人隐私最高罚款10万

  现象:多数快递单已隐藏部分个人信息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信息倒卖的规模也在持续扩大,不少市民的信息通过各种渠道被不法分子进行交易,所以收发快件时,很担心个人信息被泄露。

  新出的《条例》规定,禁止在快递运单上记录不必要的信息,只写收件人姓名、地址及联系方式,减少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此外,除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对快件进行检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检查他人快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他人快件。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情节严重的最高处10万元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5月5日,记者发现顺丰快件上的寄件人姓名、电话、地址等都已不再完整显示,隐去了部分信息,中通、百世汇通及韵达的快递运单情况亦然。一位顺丰快递的工作人员表示,公司早就要求实行实名制了,寄快件、取快件要求用户出示身份证。所有寄件人信息一律使用电脑输出,不得私自转存或手抄。此外,还可根据客户需求,对收件人及寄件人的个人信息隐藏或加密处理,避免隐私泄露。京东快递则采用“微笑面单”,消费者的姓名和手机号部分内容以笑脸代替。多位快递员告诉记者,从去年开始,我县不少快递公司就已推出隐私面单。随机采访到的5位市民也表示,这几天收到的快件均隐藏了部分个人信息,以往有些有、有些没有,希望所有快递公司都能做到,保护大家的隐私不泄露。

  同时,该《条例》还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快递运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用户信息等电子数据,定期销毁快递运单,采取有效技术手段保证用户信息安全。据了解,目前,我县顺丰、申通、圆通等快递公司都纷纷推出了智能化的电子运单,寄件人首次使用电子运单,须按照要求填写寄件人、收件人信息,包括姓名、地址、手机号等,以及包裹类型、付款方式等,完成首次寄件后,系统会记录下寄件人的信息,再次寄件即可直接使用,省去出示证件、填写个人信息的一系列手续,提高工作效率之余,还能确保用户个人信息安全。

  

  快件损坏、丢失可要求赔偿

  现象:纠纷事件有望得到根治

  包裹丢了谁负责?赔偿金额怎么算?快件延误造成损失,能向快递公司索赔吗?在运送途中,因快件损坏或丢失而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市民李先生就经历过这样糟心的事,去年年底,他给北京的亲戚邮寄了价值1400元的鲜活螃蟹,因为在运送环节中延误了48小时,导致亲戚收货时螃蟹已全部死掉。由于李先生没有进行保价,快递公司只愿意赔偿运费的5倍,即600元。

  

  

  对此,不少快递公司的工作人员也颇感无奈,按照公司规定,没有保价的邮件,只能赔付相应倍数的邮费,“如果客户在邮寄快件时选择保价,只要快件丢失,快递公司就会按照保价的价格全额赔偿。如果客户既未选择保价,又未能证明邮寄物品的价值,只能按照快递面单的约定进行最高赔偿额赔偿。”

  事实上,类似的争议并不鲜见。关于索赔问题,《条例》规定,用户的合法权益因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而受到损害的,用户可以要求该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所属企业赔偿,也可以要求实际提供快递服务的企业赔偿。另外,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同时,为了让索赔过程更为顺畅,《条例》引入快件损失赔偿商业保险,鼓励保险公司开发相关责任险种,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保,让用户多一层赔付保障。

  不难发现,《条例》关于保价的条文对快递业务中收寄双方都提出了要求:一方面,快递公司有提醒寄件人阅读和注意运单条款的义务,赋予了快递公司要求寄件人保价的权利;另一方面,要求寄件人交寄贵重物品时有声明价值的义务。由此,“快递保价”产生的理赔纠纷事件,在《快递暂行条例》实施后,有望得到根治。

网络编辑:周昌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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