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通讯员 慕煊 编辑 吴赛露) 徐某经人介绍到工厂上班,从事塑料加工工作。然而,他第一天上班就意外受伤,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就赔偿问题闹上了法庭。近日,平阳法院审理了这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2017年3月,徐某经朋友介绍到我县一家工厂应聘,负责人与其谈了工资等基本待遇后,同意让他上班,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上班第一天的10时,徐某在对塑料模型进行切割时,左手不慎被机器割伤,顿时血流不止,工友见状赶忙将其送往医院。之后徐某住院治疗17天,期间企业支付各项经济损失2.9万元。
2017年9月,徐某向温州一家司法鉴定所申请鉴定,经鉴定,其左拇指离断、左中指损伤,构成八级伤残。随后,他向企业讨要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3.4万元,对方拒绝支付。
2018年1月,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他认为自己是工伤,“厂里没有和我签订劳动合同,也没交工伤保险,相关赔偿责任应该由企业承担。”
“我们也不是不愿意赔。”工厂负责人显得有些无奈,他认为徐某工作时违反操作规定自身存在过错,且诉请赔偿金额过高。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工厂支付徐某赔偿金10万元。
法官提醒,用工单位为了方便或者其它目的,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法律风险,应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相关保险。劳动者在入职时也要主动提出,如未签订劳动合同,要注意保存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等证据,以便发生纠纷时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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