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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注意!本月起我县基本医疗保险有新变化

2018年04月13日 16:23:34 来源:平阳新闻网

  本网讯 (记者 陈佳佳 编辑 金雷雷) 近日,记者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4月1日起,我县开始新一年度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我县医保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的报销情况有变化。

  据了解,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的医保待遇以社保年度为单位进行统计计算,保险年度从每年的4月1日开始到第二年的3月31日结束,因此每年4月1日起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的报销情况相较之前会有些许变化。据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办统计,截至2018年3月31日,我县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人数有155525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人数有682280人。

  具体变化包括以下四点:门诊及住院的费用额度、起付标准等将重新开始累积计算。参保人门诊、住院费用的累计都是按社保年度进行计算的,因此如果参保人上一年度的门诊、住院额度已经用完,那么4月1日起又可以继续按规定正常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了。同时,某些按年度进行备案支付的特殊药品也将重新开始累计计算。需要注意的是,参保人新年度的门诊、住院起付标准也将重新开始计算。

  新年度参保人的个人账户将一次性预划到位。每年的4月1日,社保部门都将按上年度标准一次性预划参保人本年度的个人账户,而参保人上年度结余的个人账户会自动转换为本人的历年个人账户。

  4月1日起我县全面开始执行新的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全县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从4月1日起开始执行浙江省2018年度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定点医药机构药品销售价格低于医保支付标准的,社保经办机构按实际价格进行支付;定点医药机构药品销售价格等于或高于医保支付标准的,社保经办机构按医保支付标准进行支付。其中,公立(含参照公改)医疗机构药品销售价格超过医保支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医疗机构自行承担;民营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药品销售价格超过医保支付标准的,应向参保人告知价格差异,在取得参保人员的同意并签字确认后,由参保人员自费支付超出部分(可由医保历年账户结余支付)。

  未办理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的离退休人员医保卡将无法正常使用。我县2017年度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工作已于2018年3月底结束,逾期未办理认证手续的人员医保卡将无法正常使用,待认证通过后医保卡才能正常使用。

网络编辑:周昌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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