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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起,我县执行新的医保药品支付标准

2018年04月12日 19:44:30 来源:

  本网记者 林子婧 编辑 吴赛露

  本月起,我县执行新的医保药品支付标准。据介绍,目前执行的医保药品支付标准于去年开始实施,纳入的1219种药品支付标准执行至3月底。与往年相比,今年的医保药品支付标准有两个亮点,一是执行范围从原来的公立(含参照公改)医疗机构扩大到所有的定点医药机构,二是新标准中纳入的药品种类多达5719种。

  据悉,原2017年度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只针对公立(含参照公改)医疗机构,而新支付标准则对民营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也做了相关规定。对于普通市民来说,实施新的医保药品支付标准,不仅扩大了药品覆盖面,还使药价更透明更便宜。按照省市新的支付标准规定,药品销售价格低于医保支付标准的,社保经办机构按实结算;药品销售价格等于或高于医保支付标准的,社保经办机构按支付标准结算。其中,民营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药品销售价格超过医保支付标准的,应向参保人告知价格差异,超出部分在征得参保人的同意并签字确认后,由参保人员自费支付(可由医保历年账户结余支付)。

  譬如,某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是10元一盒,定点药店销售价格是8元的话,按照8元的标准进行结算;定点药店销售价格是12元的话,超出标准的2元由定点药店向参保人说明需由参保人自费,参保人同意并签字确认后,方可按照10元的标准进行结算。

  实行新医保支付标准后,对维护参保人员利益、规范药品价格管理、保障医保基金平稳可持续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网络编辑:周昌均

本月起,我县执行新的医保药品支付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