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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20年过户却被红包“拦路” 这是为何?

2018年03月25日 11:08:43 来源:平阳新闻网

  本网讯(通讯员 慕煊 编辑 吴赛露)过户需不需要给红包?周某20年前买了一套房,因原房主去世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2017年原房主的妻子找到周某,主动提出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结果两人却因过户红包问题闹上了法庭。近日,平阳法院审理了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1998年,周某向朱某购买了一套坐落于鳌江镇的商品房,签订协议后,他一次性支付了购房款76.8万元。之后,周某将户口迁入该房,因长年在外经商,一直怠于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008年,原房主朱某去世,过户一事也就搁置着。

  “去年,朱某的妻子张某突然过来找我,说要把房子过户给我,让我给她包个红包。我同意了,但她却逐次提高红包的金额,从几千元到上万元。”张某说对方出尔反尔,让他气恼不已。今年1月,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张某及其子女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庭审当天,被告张某出庭应诉,其子女因在外地工作未参加庭审。法庭上,张某对于房屋买卖这一事实无异议,但对于索要红包一事予以否认:“我是因为需要向政府申请廉租房,才联系周某办理过户,房子不过户我没得申请,我没有向他索要红包,是他自愿要给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系朱某和被告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周某与朱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朱某已过世,其妻子张某及子女对涉案房屋享有继承权,继承人未做出放弃继承表示,视为接受继承;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履行的债务。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张某及其子女协助原告周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法官提醒,在房屋买卖交易中,买房人给卖房人包红包,的确是温州部分地区的一种风俗,可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约定,但从法律角度来说,双方当事人未约定,而主张过户红包的于法无据。另外,房屋买卖属重大经济事项,买卖达成后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避免产生纠纷。

网络编辑:张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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