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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

2018年02月24日 09:39:38 来源:平阳新闻网

  本网讯(记者 万鑫 编辑 陈聪)日前,我县出台《平阳县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发挥税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加快“腾笼换鸟”步伐。

  据了解,我县此次出台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方案,旨在通过计算企业单位占地税费产出,建立以“亩产税费”为导向的评价机制,按照亩产税费贡献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政策,加大对符合产业转型升级方向、亩产税费贡献大的企业扶持力度,促进土地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效率。

  该《方案》实施对象为在我县范围内拥有并且使用土地3 亩(含)以上的独立核算企业纳税人。征收范围和税额标准按照《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等级级数及适用税额标准的批复》规定的征收范围、土地等级及税额标准执行。

  值得一提的是,该《方案》将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分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统计部门公布的名单)和其他企业(除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外的其他企业)二大类,实行差别化减免税政策。以上一年度平阳县工业企业资源效益评价综合评价结果(ABC类)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平均亩产税费(亩均税费)为依据,实行分类分档。其中,亩产税费贡献较大,给予较大幅度减免当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激励,以保证优势企业的竞争力。而对发展前景较好,亩产税费贡献较大的企业,给予适当比例减免当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鼓励,培育其发展壮大。

  此外,该《方案》还规定:当年注销的企业不列为实施企业;垄断及限制类行业的企业不列入减免税范围,具体包括金融保险业、房地产业、建筑业、烟草行业、电力生产及供应业、石油化工业、电信信息传输业等行业的企业;对符合减免条件的企业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且被税务机关查处的,不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上一年度综合评价结果为C 类的,不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实施企业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承担政府任务、从事公益事业以及承担污水垃圾处理等公益职能等情形,可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国家政策性优惠规定仍继续执行。实施企业同时符合本政策规定优惠和国家政策优惠的,不得同时享受,具体由企业自行选择确定。

网络编辑:谢天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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