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经2018年2月9日平阳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任命刘万成为平阳县人民法院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副院长,决定刘万成代理平阳县人民法院院长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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