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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因前夫“被负债” 法院判她不担责

2018年02月04日 01:42:53 来源:平阳新闻网

  本网讯(通讯员 慕煊 编辑 吴赛露)近日,平阳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王某与丈夫俞某离婚一年后,丈夫的同学林某突然找上门,称俞某尚有200万元的借款未偿还,因借贷行为发生在婚姻存续期内,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求王某一起偿还。

  “这200万元的借款,我根本不知道,凭什么要我还?”由于已与前夫俞某离婚,王某拒绝了林某的还款要求。不久后,王某就接到法院发来的传票,她和前夫共同被林某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原告林某表示,他和俞某是同学,俞某在2014年至2015年期间先后多次向其借款。2015年1月,经双方结算,俞某向林某出具了一张借条,上面载明于2015年8月31日前一次性归还借款200万元。林某认为,这笔借款发生在俞某和王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应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对此,被告王某坚决否认。她表示,这笔借款她并不知情。“俞某在2014年就离家出走,我之后也一直住在亲戚家,2016年法院判决离婚,这期间他的事情我都不知道。”王某称他们日常生活根本不需要借款200万元,这笔借款并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应该由她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庭审当天,被告俞某并未出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林某与被告俞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俞某尚欠林某借款200万元,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但该案中200万元的借款显然已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原告林某在向被告俞某出借大额资金时,应当要求俞某取得其配偶同意或要求其配偶到场等方式对风险加以控制,但林某并未采取任何措施,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同时,原告也不能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被告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因此,案涉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俞某个人偿还。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俞某偿还林某200万元借款及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网络编辑:雷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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