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开始正式实施。新版水污染防治法增加了关于实行河长制的规定,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等,为解决比较突出的水污染问题和水生态恶化问题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
建立河长制
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保护等工作。
市、县级政府制定限期达标规划。
市、县级政府每年应向本级人大或常委会报告水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实施排污许可制度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应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
加强农业、农村水污染治理
国家支持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推进农村污水垃圾集中处理。
地方政府统筹规划建设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
制定化肥、农药等产品的质量标准和使用标准,应适应水环境保护要求。
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县、乡政府应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禁止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或者医疗污水。
加强饮用水的管理
县级以上政府应组织环境保护等部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的环境状况和污染风险进行调查评估,筛查可能存在的污染风险因素,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单一水源供水城市应建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有条件的地区可开展区域联网供水。
县级以上政府应布局农村饮用水水源,有条件的地区可采取集中供水工程等方式,发展规模集中供水。
加强信息公开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
饮用水水源发生水污染事故,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影响饮用水安全的突发性事件,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向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加强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例如: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责令限期拆除,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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