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通讯员 慕煊 编辑 吴赛露) 我县某城建公司具有还款能力,却对法院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置若罔闻。近日,平阳法院对该公司处以5万元的罚款,事后该公司履行了还款义务并如数缴纳了罚款。
2016年12月,毛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某城建公司偿还水泥货款45.5万元。毛某称2012年起,该公司因工程建设需要陆续向其购买水泥,总金额达219.5万元,但公司仅支付了174万元,仍欠货款45.5万元。法院审理后,支持了毛某的诉讼请求。
今年6月,因该公司迟迟未履行还款义务,毛某又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然而,公司对法院的执行通知书置之不理,执行法官多次电话联系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方却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款。
法院遂向公司发出报告财产令,要求其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可对方却未如实报告。于是,执行法官对公司财产状况予以调查。根据银行交易明细,法官发现该公司有多笔大额金额往来,且银行账户内尚有存款37万余元,随后法官扣划了这笔存款。同时,鉴于其故意对抗法院执行的行为,法院对其作出罚款5万元的决定。
公司拿到罚款决定书后“坐不住”了,又向温州中院申请复议,后中院驳回其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目前,该公司已将剩余执行款存入法院账户,并如数缴纳了罚款。
法官提醒,根据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其予以罚款、拘留。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即时履行,也应主动向法院说明情况,不能采取置之不理或对抗执行的态度,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和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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