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及王文胜、金启浩、张全举、周平、叶永胜、谢松青、黄方樵、曾成炉、吴春震、陈日坚提出的辞职报告,经平阳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决定接受王文胜、金启浩、张全举、周平、叶永胜、谢松青、黄方樵、曾成炉、吴春震、陈日坚辞去平阳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同意王文胜、金启浩、张全举、周平、叶永胜、谢松青、黄方樵、曾成炉、吴春震、陈日坚辞去平阳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并报平阳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备案。
平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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