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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常运行污染物防治设施 某公司责任人被行政拘留

2017年12月13日 10:57:07 来源:平阳新闻网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20日,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对温州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二号车间一楼的电镀项目正在进行生产,两套废气处理设施未加药,综合废气处理塔吸收液液面过低,吸收液(喷淋液)经PH试纸测试均呈酸性,违反了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条件,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2017年9月13日环保局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万元。该公司接到行政处罚决定后,缴纳了罚款人民币10万元。2017年11月16日平阳县公安局对该公司的直接责任人曹某某和主管人员李某某行政拘留各5日。

  【解析法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本案中该公司通过规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的行为应该受到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还要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案件启示】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是我国环保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该种行为轻则要被处以行政处罚,如果触犯刑法,还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平阳县环境保护局供稿)

网络编辑:雷鹏

不正常运行污染物防治设施 某公司责任人被行政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