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通讯员 慕煊 编辑 吴赛露)小林的父母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双方约定鳌江老家的一套房屋赠送给儿子小林,但该房屋并未办理产权。今年4月,上述房屋涉及拆迁,小林才得知房屋早已被父亲拿去抵债,而债权人刘某又将上述房屋转卖给他人。为此,小林将父亲林某和债权人刘某告上了法庭。
2010年,小林的父母协议离婚,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将老家鳌江镇某村的落地房赠送给小林。由于该房屋无产权证,自然也就没有过户。2017年4月,小林老家拆迁,他想去签订拆迁协议,却被工作人员告知已有他人办理了相关拆迁手续。
小林难以置信,急忙与父亲联系核实情况。原来,两年前林某向刘某借款6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如到期未还,则鳌江落地房由刘某处理。此后,林某未能按时还款,刘某遂将上述房屋以10万元的价格转卖给他人。
得知真相后,小林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林某与第三人刘某签订的《房屋抵押协议书》中的流押条款无效。
庭审当天,小林的父亲并未出庭。
法庭上,原告小林的代理律师主张协议中约定“......如到期未还,则坐落于鳌江镇某村的落地房由刘某处理。”的条款属于流押条款,根据法律规定流押条款无效,第三人刘某无权处分房屋。
第三人刘某的代理律师则答辩称:“刘某和村民了解过情况,当时房子一直是由林某控制、使用并收取出租收益的,刘某在本案中属于善意取得。”他认为刘某为善意第三人,同时原告诉请确认无效的条款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流押条款,双方约定的是“由刘某处理”并未说房屋归刘某所有,因此该条款约定的实质是变卖。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物权法》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本案中,上述协议是一份抵押借款合同,双方约定“如3个月无法偿还,该房屋由刘某处理”,根据该条内容结合实际履行情况,该条款属于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情形,违反了《物权法》的规定,该约定条款无效。最终,法院判决确认被告林某与第三人刘某签订的《房屋抵押协议书》中关于“如3个月无法偿还,该房屋由刘某处理”的内容无效。
法官提醒,在设立抵押权时,抵押人处于资金需求者的地位,往往出于急需,不惜以价值非常大的抵押物担保数额较小的债权。如果允许当事人设立流押条款,当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将获得抵押物的所有权,债务人的利益将受到损失;此外,在抵押人没有足够的财产偿还其他债权人的债权时,抵押人可能会与抵押权人恶意串通,通过签订流押条款这种方式,来逃避对其他债权人的债务,从而给其他债权人造成损害。因此,《物权法》禁止设立流押条款,但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本案中林某、刘某关于借款的约定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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