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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出台提高工业项目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水平实施意见

2017年11月22日 10:32:13 来源:平阳新闻网

  本网讯 (记者 万鑫 编辑 郑振国) 11月21日,《平阳县关于进一步提高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海)集约利用水平的实施意见》开始实施,以促进工业建设项目集约用地,实现从存量中找增量,提高工业用地投资强度和产出效益,营造企业转型发展的良好环境。

  据了解,该《意见》明确了办理对象为工业用地(海)建设项目,包括以“招拍挂”形式取得国有土地(海域)使用权的工业新建项目;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规划功能仍为工业的改扩建(空间换地)项目;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规划功能已调整为非工业的改扩建(空间换地)项目。主要涉及放宽建筑控制指标、鼓励建设研发中心和优化审批流程等三个方面。

  在放宽建筑控制指标方面,该《意见》提出,工业企业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军事、航空等要求及消防、安全、日照等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的基础上,容积率和建筑高度等建筑控制指标放宽。其中,工业项目容积率上限可放宽至3.0,建筑密度上限放宽至55%,且同一企业毗邻地块建筑的总平布局可统一规划布置,容积率、建筑密度等规划技术指标可合并计算。而对建设用地(海)面积不大于10亩的工业建设项目,其非生产性用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放宽至25%;对建设用地(海)面积大于10亩的工业建设项目,其非生产性用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可适当放宽至30%;对于建设用地(海)面积大于15亩的工业建设项目,且企业属于高新技术企业、重点招商引资项目或亩均产值税收均高于省控标准10%以上的项目,经县“空间换地”项目联席会议评估论证其合理性并出具会议纪要后,其非生产性用房建筑面积比例放宽至30%;工业项目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军事、航空等要求的前提下,企业厂房高度在满足日照分析的前提下不再设定上限指标限制;相邻地块(建筑)要求具有明确的界址线。同时,绿地率不再设定下限指标限制。

  此外,该《意见》还鼓励企业建设研发中心,并规定企业用地面积在15亩以上的,可配建研发中心,企业用地功能保持工业性质不变;工业企业配建的研发中心,产权不得分割,不能擅自改变功能,不得利用研发中心创办商务宾馆、娱乐、餐饮等商业用房;工业企业研发中心作为生产性用房,其建筑面积占企业总建筑面积比例不得超过45%。

  针对《意见》实施前已完成规划设计方案审批的在批、在建未竣工的工业建设项目或已供地未开工建设的工业项目,允许其提高容积率等经济技术指标,新方案超出原规划设计条件的新增面积,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并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新方案项目容积率、建筑高度、非生产性用房占比等控制标准,均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申请增加容积率的工业建设项目,企业向县“空间换地”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经部门联席会议论证通过后,凭会议纪要提交相关部门审批。而对于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规划功能已调整为非工业的改扩建(空间换地)项目,在厂房建设不影响近期规划实施、不改变用地功能的前提下,企业与属地政府签订“新增建筑不要求征收补偿合同”,承诺无条件配合政府政策处理后,县住建部门予以审批。

网络编辑:张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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