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平阳网  ->  频道中心  ->  法制 -> 列表

拆迁款成了“拆亲款” 叔侄反目对簿公堂

2017年09月28日 16:37:46 来源:平阳新闻网

  本网讯(通讯员 慕煊 编辑 吴赛露) 吴家有房屋3间,2016年鳌江镇政府因公路建设需要,对这3间房屋予以征收拆除。然而,叔叔和侄子却因拆迁补偿款闹上了法庭。

  老吴家住鳌江镇,与老伴共育有3个儿子,吴大、吴二和吴三,其中吴大在1968年去世。老吴在鳌江有3间宅基地,1985年吴二、吴三共同出资在宅基地上建造了3间房屋。此后,老吴夫妇及吴二一家、吴三一家各分1间房屋居住。后老吴夫妇去世,吴三一家才搬离上述房屋,由吴二一家居住。

  2016年,因公路建设需要,鳌江镇政府对上述3间房屋予以征收拆除。叔叔吴三说当时两家商量后,决定拆迁补偿款由吴二的儿子小吴去领。可钱到账后,他们却闹开了。叔叔吴三认为拆迁补偿款应该平分才对,可侄子小吴却认为,自己此前过继给已过世的大伯,3间房屋他们家有2间,因此只给叔叔汇了1间房屋的拆迁补偿款。

  “当时明明说好两家平分,怎么钱到账就变卦了。”叔叔吴三生气不已。多次协商无果后,2017年3月他将侄子起诉至平阳法院,要求返还拆迁补偿款。

  庭审中,被告小吴称大伯去世后自己过继给他作为儿子,3间地基他们家应得2间,原告要求平分其中1间房屋补偿款,没有依据。

  “我大哥去世的时候,小吴都还没出生,从来就没有过继这件事。”原告吴三认为3间房屋是在大哥去世后建造,是自己与小吴的父亲共同出资建造,理应平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小吴主张其过继给已过世的大伯作继子,应享有祖传地基中的2间,但其大伯吴大在被告出生前就去世,吴氏族谱中也无记载,被告提出该主张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均不足,法院不予采信。原告吴三与被告小吴的父亲在祖传宅基地上共同出资建造3间房屋的事实清楚,对涉案房屋因被国家征收拆除所取得的补偿款项享有平等的分配权。对其中双方争议的1间房屋经评估确定市场价为16万余元,因此,被告小吴应给付原告吴三房屋拆除补偿款8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小吴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后叔叔吴三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小吴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被法院处以司法拘留,拘留期间小吴家属代为将欠款给付完毕,该案得以顺利执毕。(文中人物系化名)

网络编辑:周昌均

拆迁款成了“拆亲款” 叔侄反目对簿公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