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通讯员 慕煊 编辑 吴赛露) 男子因病去世,留下80万元的债务,债权人将其妻子、儿子起诉至法院。欠债还钱本是天经地义,但如果借款人突然离世,这钱该找谁要回来?近日,平阳法院审理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陈某和陈甲均是平阳人,两人系朋友关系。2016年6月至9月,陈某因生意资金周转需要,共向陈甲借款80万元,并于2017年4月向其出具一张欠条。可是,几日后,陈某因病情恶化去世。得知陈某去世,陈甲向平阳法院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将陈某名下的房产冻结。
之后,陈甲向陈某的妻子卓某及儿子大陈、小陈催讨借款,但陈某的妻子和儿子均表示一时拿不出这么多钱。于是,陈某于同年5月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卓某、大陈、小陈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庭审当天,卓某和大陈并未出庭。
庭上,原告表示借款发生在被告卓某与陈某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陈某因病去世,名下有遗产,被告大陈、小陈应在遗产范围内对80万元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借款是事实,父亲的借款,我们作为子女有义务还清。只是现在房子被保全了,我们没办法卖,一下拿不出钱。”小陈答辩道。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生前出具欠款凭据一份给原告陈甲,事实清楚、证据证实,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应受法律保护。该借款发生在陈某与被告卓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共同债务,被告卓某应承担还款责任。陈某去世后,被告大陈、小陈作为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故应以其所继承的遗产为限承担清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卓某偿还原告陈甲借款80万元及利息;被告大陈、小陈以其继承的遗产为限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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