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我省对“三小一摊”食品生产经营不实施行政许可,而是实施非许可性质的登记管理,且无须现场审查。市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仅对登记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发放登记证、登记卡。
二、小食杂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小,经营规模小,主要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的副食品店、小卖部、便利店等经营者。小食杂店的具体认定条件如下:
1.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
2.主要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
小食杂店在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实施登记管理。
三、小食杂店禁止经营下列食品:
1.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
2.自酿酒、散装食用油。
四、小食杂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具有与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贮存等固定场所、设施和设备,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整洁;
2.用于食品经营的工具、容器、设备等保持清洁卫生,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3.销售散装食品的,应当采取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的措施,并在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食品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4.国家和省的其他规定。
五、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店铺,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
食品摊贩的具体认定条件如下:
1.无固定店铺,且在集中交易市场以外经营;
2.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或者现场制售食品。
在政府依法划定的经营场所、区域或者指定的经营地点、时间内经营的食品摊贩实施登记管理。
六、食品摊贩禁止经营下列食品:
1.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
2.自酿酒、散装白酒、散装食用油、自制果蔬五谷杂粮汁、自制乳制品;
3.生食类食品、冷食类食品、裱花蛋糕。
七、食品摊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在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划定或者指定的场所、区域、地点和时间内经营;
2.有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销售、加工和废弃物收集设施;
3.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4.用于食品经营的工具、用具、容器、设施等符合卫生要求,防止污染,并不得与其他用具混用;
5.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6.按照要求对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或者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
7.销售散装直接入口食品的,有防尘、防蝇、防虫的设施;
8.从业人员保持个人卫生,制作、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穿戴清洁的衣、帽;
9.国家和省的其他规定。
食品摊贩不得从事网络食品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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