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7月1日,我国首部全面、系统体现中医药特点的综合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以下简称《中医药法》)正式施行。该法涵盖了中医药服务、保护与发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传承与文化传播以及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并就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对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中药材质量全程监管等做出明确规定。为帮助广大读者更加详细地了解《中医药法》,县卫生计生局通过浅显易懂的语言,对《中医药法》的主要亮点进行解读宣传,以促进社会公众对《中医药法》的关注和了解。
第一章 总则
·本法所称中医药,是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
·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
·国家鼓励中医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医疗机构
·县县都有中医院
·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等应当设置中医药
科室
·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
等方面与公立中医医疗机构有同等权利
·举办中医诊所到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即可
从业人员
如何获得中医医师资格并执业?
1.通过中医医师资格考试,并进行执业注册
2.师承方式或确有专长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
公共卫生
地方政府应当发展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将其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发挥中医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作用。
监督检查
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发展
种植流通
鼓励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严格管理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禁止使用剧毒、高毒农药。
建立道地中药材评价体系,加强道地中药材生产基地生态环境保护。
保护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实行动态监测和定期普查,鼓励发展人工种植养殖,支持依法开展珍贵、濒危药用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繁育及其相关研究。
加工使用
在村医疗机构执业的中医医师、具备中药材知识和识别能力的乡村医生,可以自种、自采地产中药材使用。
支持应用传统工艺炮制中药饮片,鼓励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开展中药饮片炮制技术研究。
对市场上没有供应的中药饮片,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在本医疗机构内炮制、使用。
创新生产
鼓励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传统中成药。
生产符合条件的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中药复方制剂,在申请药品批准文号时,可以仅提供非临床安全性研究资料。
鼓励医疗机构配制和使用中药制剂,但应取得制剂许可证,或委托取得许可证的企业、其他医疗机构配制,委托配制应当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应当取得制剂批准文号;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向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即可配制,不需要取得制剂批准文号。
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
完善学校教学体系
培养目标、修业年限、教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评价及学术水平评价标准等,应当体现中医药学科特色,符合中医药学科发展规律。
发展师承教育
支持有丰富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的中医医师、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在执业、业务活动中带徒授业,传授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培养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
组织开展继续教育
加强对城乡基层医务人员中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第五章 中医药科学研究
鼓励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传统中医药研究方法,开展中医药科学研究。
支持中医药古籍文献、著名中医专家的学术思想和诊疗经验以及民间中医药技术方法的整理、研究和利用。
鼓励组织和个人捐献有科学研究和临床应用价值的中医药文献、秘方、验方、诊疗方法和技术。
建立和完善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科学技术创新体系、评价体系和管理体制。
第六章 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
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遴选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学术传承项目和传承人。
国家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数据库、保护名录和保护制度,对属于国家秘密的传统中药处方组成和生产工艺实行特殊保护。
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规范的中医养生保健机构。
鼓励创作中医药文化和科普作品。
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对中医药作虚假、夸大宣传,不得冒用中医药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开展中医药知识宣传,应当聘请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进行。
第七章 保障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提体现中医医疗服务成本和专业技术价值。
根据中医药特点对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定制标准并及时修订。
第八章 法律责任
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中医医师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
举办中医诊所、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的。由中医药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或者责令停止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活动,其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中医药相关活动。
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本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本网编辑 黄佩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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