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慕煊 编辑 吴赛露) 近日,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被告人谢某被拘役5个月,缓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据了解,2002年,谢某在水头镇成立了一家皮业公司,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14年1月开始,因资金周转困难,公司开始拖欠工人工资。在工人们催讨工资无法支付的情况下,谢某选择外出躲债,同时更换了联系方式。此后,县人社局依法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支付46名工人共计58万余元的劳动报酬,但谢某仍拒绝支付,后人社局将案件移送至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今年2月,谢某在广州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谢某交待:“我是帮朋友在银行联保,后来朋友还不出钱跑了,贷款由我来还,公司也因此资金链断了。我付不出工资就躲外地去了。”谢某被抓获后,其家属与工人达成和解协议,共支付了39.9万元工资款,并取得了他们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亲属能积极代为支付被害人的劳动报酬并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依法和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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