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27日政协第十五届平阳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50条“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地方委员会的工作机构的设置,按照当地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由常务委员会决定”的规定,政协第十五届平阳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定:
政协第十五届平阳县委员会专门委员会设置如下:提案委员会、委员工作委员会、经济科技和港澳台侨外事委员会、农业和农村工作委员会、城乡建设和资源环境委员会、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委员会、社会法制和民族宗教委员会、文史委员会。
2017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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