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慕煊 编辑 吴赛露) 订婚时男方给了3万多元的彩礼,还没等结婚两人就分手了,男方欲索回彩礼,女方却只同意退还1万元。近日,县法院审理了这起婚约财产纠纷案。
2016年3月,王某和黄某经媒人肖某介绍相识,之后二人感情迅速升温,5月举办了订婚仪式。订婚当天,王某拿出装满现金的大红包和一对金戒指作为彩礼,交给黄某。几个月后,二人却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后两家决定解除婚约,但在返还彩礼钱的数额上产生了分歧。
王某要求黄某返还3.8万元,黄某却只愿退还1万元,双方各说各理,闹上了法庭。
庭审中,媒人肖某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订婚时,礼金是3.2万元,‘四样’是以现金3200元包给黄某的,还有一对金戒指。”
被告黄某对肖某的证言无异议,但认为自己也有给男方添置衣物、操办订婚酒席等,这些事项也支出了1.6万元左右。
法院审理后认为,彩礼是我国关于结婚仪式的民间习俗,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给付的,从法律性质上是一种以结婚为成就条件的赠与行为,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因此,原告王某要求被告黄某返还订婚彩礼的诉请,应予以支持。现被告已将金戒指返还,结合双方订婚时实际给付对方和相关费用支出的情况,法院最终酌情确定被告黄某返还原告王某彩礼1.75万元。
法官提醒:根据《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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