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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钱不还转移房产 法院判决撤销转让

2017年05月07日 18:55:37 来源:平阳新闻网

  本网讯 (通讯员 慕煊 编辑 吴赛露) 男子程某借款12万元拖欠不还,债权人黄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还款。岂料,程某将房产转移给了儿子小程。为此,黄某只好再次起诉要求撤销程某转让房产的行为。

  2015年9月,程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黄某借款12万元并以其名下的房屋作为借款抵押担保。当时,程某还将自己的房产证复印件交给黄某,表示假如到期不能还款,黄某可以要求法院拍卖房屋还款。于是,黄某放心地将钱借给了程某,并约定借款期限为4个月。然而借款到期后,程某未能如期偿还借款,黄某多次催讨均无果。2016年5月4日,黄某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后判决程某偿还借款12万元及利息。

  判决生效后,黄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在执行过程中,法院经查询发现,程某银行账户上几乎没有存款,且在2016年5月18日就已将涉案房产过户到儿子小程名下。因此,法院暂时无法执行该套房产。

  为了讨回欠款,2016年9月底,黄某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称程某过户房产的行为明显是恶意逃避债务,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其转让房产的行为。庭审当天,被告程某及第三人小程均未出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程某在未清偿对原告所负债务的情况下,将涉案房屋无偿转让给第三人小程,其行为对原告的债权造成了损害。根据法律规定,因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据此,法院判决撤销被告程某将房屋无偿转让给第三人小程的行为。

  很快,案件再次进入执行程序,平阳法院执行局依法对涉案房屋进行查封,并向有关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将涉案房屋的登记权利人变更回程某。目前,该房屋已移交司法拍卖程序。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网络编辑:周昌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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