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平阳网  ->  频道中心  ->  法制 -> 列表

丈夫数次要求离婚未果 彰显法律公平公正

2017年04月21日 15:36:13 来源:平阳新闻网

  【基本案情】

  本案男方陈某与女方王某系自由恋爱,于2004年12月结婚,2008年9月5日生育一女,于2013年4月28日又生育一子。恋爱及婚后初期感情均较好,但自2008年9月5日生育长女后,双方经常为经济及生活琐事争吵,男方陈某于2011年4月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未果。但在2013年4月28日生育儿子后,双方矛盾加剧,导致女方患上产后忧郁症,由于没有及时治疗,病情演化为精神分裂症,2013年年底男方陈某将发病的女方送回女方娘家,每月仅支付部份生活费。2015年5月男方陈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第二次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再次被驳回,2016年5月男方陈某第三次向人民法院诉讼要求离婚,再次被人民法院驳回。

  【解析法理】

  男方要求离婚事由方面,男方陈某委托律师,共三次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子女由男方抚养,女方依法承担抚养费。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感情破裂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的规定,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因此男方认为自已多次起诉离婚同时女方因患精神病久治不愈,应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应当支持其离婚诉请。

  女方不同意离婚事由方面,接到男方离婚诉讼状后,女方申请了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鉴定,后由女方的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并委托律师参加诉讼,女方提出现有条件下不同意离婚,如离婚男方应当支付患者医疗费、生活费、护理费等,安置患者离婚后的生活。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本案中法院对如果离婚,怎么安排好患者的生活、医疗、监护的问题组织多次协商,但双方差距较大,无法协商一致。最终法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确立夫妻关系后,共同生活多年,并育有两个子女,双方建立起较好的夫妻感情,现被告患有精神分裂症,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处于治疗过程中,此时更需要原告精心照顾。今后只要原告多为家庭、子女着想,夫妻重归和好是有希望的,现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最终判决驳回原告诉请。

  【案件启示】

  本案系妻子犯精神分裂症,丈夫认为无法共同生活的离婚纠纷。笔者认为,虽然本案中男方多次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加上女方患精神分裂症已了数年,已符合《婚姻法》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景,但是在处理此类的案件中,司法实践中均要安排患者的生活、医疗、监护等问题,而本案中法官多次组织协商,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男方提出的安置条件完全无法达到保障离婚后女方生存问题,故作为弱势群体的女方应当得到保护。而作为离婚纠纷一案,法院所能保护的措施,一是促进双方安置协议,二是如达不成协议,在患者无法安置的情况下,则只能驳回男方起诉,从而保护合法婚姻也保障女方作为弱势群体的权益。本案中男方虽第三次提出离婚,但最终法院判决驳回男方的诉讼请求,反应了人民法院以人为本,维护弱势群体的司法本意,彰显公平、公正、忠诚、为民的理念。

  浙江九凰律师事务所供稿

网络编辑:谢天涯

丈夫数次要求离婚未果 彰显法律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