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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普法办公布“购买物资”型的电信诈骗案例

2017年04月21日 15:35:34 来源:平阳新闻网

  【基本案情】

  被害人老张是一家医疗器械店的老板。2015年12月18日上午10时左右,老张接到了一个电话,电话里的男子称是县卫生局的程科长。因为平时跟卫生局有业务上的往来,所以老张印象中隐约有这么一位姓程的科长。程科长说,消防队李科长打电话给他说要购买40副担架,他知道老张这里有卖担架,就把生意介绍给他。

  接着,老张就按程科长给的电话号码打了过去,对方接起来自称是消防队的李队长,并称因领导要过来检查工作,所以需要购买40副担架。双方谈好后,约好下午在消防大队办公大楼交货。

  过了一个小时,李队长又打电话说还要买40张高低床。老张说自己店里只有医疗器械,并没有卖高低床,但李队长却说他以前向一个人购买过高低床,但是后来和那个人闹矛盾了,他不想去联系,就让老张帮他向这个人购买,并给了老张一个联系号码。

  接着,老张就按李队长给的号码打了过去,对方却说自己已经没有卖高低床了,但对方也很热情,主动将厂家的地址、名字和负责人的电话告诉老张,让他直接跟厂家联系。

  很快,老张就与高低床的厂家取得了联系,厂家称一张高低床价格最低也要2400元。老张心里想,这跟李队长称要购买的报价3700元整整少了1300元,如果这单生意做成,自己一转手就可以多赚好几万。不过在电话里,厂家说下午1点半就会停止发货,一直催着老张赶紧汇款。放下电话,老张心想,这么好的赚钱生意,会不会有什么问题。为了安全起见,老张还上网查了这家担架厂家的信息。经查询,网上确实存在该厂信息后,老张就放心了。于是,他就马上到就近的ATM机上向对方提供的账户转账9.6万元。

  后来,李队长又打电话给老张说还得买40张床垫。老张又再一次主动给厂家打了电话。厂家称每张床垫要1400元,于是,老张又一次给他转账56000元。

  临近傍晚,李队长迟迟没有现身,老张焦急的给李队长打电话,但电话已经关机了。老张这才意识到自己被骗了,心急如焚地跑到派出所报了案。

  【解析法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本案中,郑某等四名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被害人老张15.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涉嫌诈骗罪。

  经审查,我院对郑某等四人以涉嫌诈骗罪依法批准逮捕。

  【案件启示】

  通过上面的案例,我们看到骗子之所以能够得逞,有这么几个关键点,先是利用被害人对公职人员先入为主的信任,再给予一定利益诱惑,后再设计紧迫的汇款时间,让被害人来不及思考。面对类似的电信诈骗,我们又该如何防范呢?

  第一,不轻易给陌生人汇款。骗子无论采取何种手段,其最终的目的就是要骗取钱财,一旦对方有汇款的要求,大家一定要多留一个心眼。如上述案例中,明明是给厂家汇款,按理应是对公账号,而对方却提供一个私人银行账号。

  第二,勿贪便宜。现在市面几种比较流行的电信诈骗模式都是利用被害人贪便宜的心理。如本案中,被害人就是想着一转手就可以净赚5万才慢慢落入骗子的陷阱。大家在面对一些利益诱惑时,切勿贪便宜,要保持冷静,避免上当受骗。

  第三,及时报警。一般情况下,导地跨行转账要30分钟至2个小时才到嫌疑人的账户内,特别是2016年12月1日后,ATM机转帐要24小时后才能到帐,目前我们温州市公安局已联合银行成立反诈骗中心,如果在这个时间内,警方在接警后完全可以通知银行立即进行止付。

  我们相信,相关部门扛起责任,公检法高效介入,群众提高防范意识,电信诈骗将得到有效打击。

  县人民检察院供稿

 

丈夫数次要求离婚未果彰显法律公平公正

  【基本案情】

  本案男方陈某与女方王某系自由恋爱,于2004年12月结婚,2008年9月5日生育一女,于2013年4月28日又生育一子。恋爱及婚后初期感情均较好,但自2008年9月5日生育长女后,双方经常为经济及生活琐事争吵,男方陈某于2011年4月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未果。但在2013年4月28日生育儿子后,双方矛盾加剧,导致女方患上产后忧郁症,由于没有及时治疗,病情演化为精神分裂症,2013年年底男方陈某将发病的女方送回女方娘家,每月仅支付部份生活费。2015年5月男方陈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第二次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再次被驳回,2016年5月男方陈某第三次向人民法院诉讼要求离婚,再次被人民法院驳回。

  【解析法理】

  男方要求离婚事由方面,男方陈某委托律师,共三次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子女由男方抚养,女方依法承担抚养费。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感情破裂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的规定,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因此男方认为自已多次起诉离婚同时女方因患精神病久治不愈,应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应当支持其离婚诉请。

  女方不同意离婚事由方面,接到男方离婚诉讼状后,女方申请了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鉴定,后由女方的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并委托律师参加诉讼,女方提出现有条件下不同意离婚,如离婚男方应当支付患者医疗费、生活费、护理费等,安置患者离婚后的生活。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本案中法院对如果离婚,怎么安排好患者的生活、医疗、监护的问题组织多次协商,但双方差距较大,无法协商一致。最终法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确立夫妻关系后,共同生活多年,并育有两个子女,双方建立起较好的夫妻感情,现被告患有精神分裂症,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处于治疗过程中,此时更需要原告精心照顾。今后只要原告多为家庭、子女着想,夫妻重归和好是有希望的,现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最终判决驳回原告诉请。

  【案件启示】

  本案系妻子犯精神分裂症,丈夫认为无法共同生活的离婚纠纷。笔者认为,虽然本案中男方多次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加上女方患精神分裂症已了数年,已符合《婚姻法》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景,但是在处理此类的案件中,司法实践中均要安排患者的生活、医疗、监护等问题,而本案中法官多次组织协商,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男方提出的安置条件完全无法达到保障离婚后女方生存问题,故作为弱势群体的女方应当得到保护。而作为离婚纠纷一案,法院所能保护的措施,一是促进双方安置协议,二是如达不成协议,在患者无法安置的情况下,则只能驳回男方起诉,从而保护合法婚姻也保障女方作为弱势群体的权益。本案中男方虽第三次提出离婚,但最终法院判决驳回男方的诉讼请求,反应了人民法院以人为本,维护弱势群体的司法本意,彰显公平、公正、忠诚、为民的理念。

  浙江九凰律师事务所供稿

网络编辑:谢天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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