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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委托妻子办房屋抵押 离婚后因妻子债务被起诉

2017年03月30日 15:03:32 来源:平阳新闻网

  本网讯 (通讯员 慕煊 编辑 吴赛露) 去年11月,市民刘文收到法院传票,让他大惑不解的是,已经离婚3年了,为什么会因前妻2年前的银行债务被起诉?等他翻看应诉材料时才发现,多年前,他委托前妻的一份公证书竟成为这笔从天而降的债务的关键证据。

  事情还得从2012年说起,刘文和妻子王慧买了一套房子,房产证上写了两人的名字。王慧想贷款做生意,刘文因为工作繁忙,为免办理贷款手续繁琐,所以到公证处办了公证手续,委托王慧代为办理一切以两人名下房产向银行办理抵押借款有关的手续并代为签署相关文件,委托期限直到2017年7月。

  2013年12月,两人协议离婚,约定上述房产归王慧所有,但是并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2014年7月24日,王慧向银行借款91万元,并以上述房产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为她与银行此后两年内签订的借款合同提供限额为130万元的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为一年一签。第一年,王慧借款91万元并按期偿还,2015年7月,她再次借款91万元,然而借款期限届满后,王慧却拖欠借款本息未还。

  王慧因逾期还款被银行告上法庭,作为共同被告的还有前夫刘文。银行请求法院判决王慧、刘文共同偿还借款本金91万元及逾期罚息;同时对上述房产依法变价后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承办法官在仔细审查银行提供的贷款手续资料中发现,《公证书》的委托事项中,刘文并未委托王慧办理除抵押以外的其他事项,这份关键证据仅能证明被告刘文同意以涉案房屋为原告银行与被告王慧之间的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责任担保的事实;而另一份写着:“刘文承诺对王慧与银行之间的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承诺书》,落款处也是由王慧代为签字。

  庭审中,两被告未到庭应诉。

  承办法官向原告银行询问是否在办理借款手续时已尽到告知义务,原告代理人承认工作人员并未以电话联系或其他方式告知刘文与涉案借款相关事宜,但是仍然主张《公证书》已经确认被告王慧有权在向银行借款过程中代为签字。

  法院审理后认为,借款发生在两被告离婚之后,并非他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公证书》无法证明被告刘文同意为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意思表示,且《承诺书》系被告王慧代签,刘文并未在事后追认《承诺书》效力,因此涉案债务应为被告王慧的个人债务;但房屋至今仍登记在两被告名下,即为两被告共同共有,被告王慧已在委托期限内代为办理上述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符合被告刘文以公证形式确认的委托事项内容,涉案抵押物的抵押权依法设立并有效,因此,两被告应共同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银行对抵押物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王慧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1万元及罚息;若被告王慧未按期履行上述债务,原告有权就涉案房屋以折价、拍卖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法官提醒,银行在办理贷款业务过程中,应当谨慎审查借款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如身份资料、结婚证、公证书等,避免因审查不到位而可能损害其他人权益的情形。

  (文中人物系化名)

网络编辑:方裘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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