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通讯员 华萱 编辑 吴赛露) 把学生生命视作儿戏,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情况下,自购小型普通客车从事校车业务,而且超载100%。近日,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县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一个月二十天,并处罚金3000元。这也是《刑法修正案(九)》开始实施后我县提起公诉的首例校车危险驾驶案。
2016年9月,陈某某购买了一辆二手客车用于送货、接送自己的孩子上下学。由于邻居们经常委托他接送同一所幼儿园上学的孩子,他便揽起了校车的活计,在随后半个多月的时间里,开着这辆核载6人的“校车” ,接送10多个孩子上下学。
2016年10月19日,陈某某驾驶“校车”途经新104国道昆阳镇临区路口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查,陈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额定载客6人,实际载有学生16人,载客超过额定乘员数100%,属于严重超载。
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开始实施,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将被纳入危险驾驶罪,要受到刑事处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这些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也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检察官提醒,校车和客车驾驶员都应该遵守法律,牢固树立安全责任意识,自觉远离超载行为。学生家长应积极配合,监督校车合法运营,不可贪图小利,以保护孩子出入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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