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慕煊 编辑 吴赛露) 两男子无事生非,随意放火只为取乐,造成经济损失22.6万元,最终两人被绳之以法。近日,平阳法院审理了这起放火罪案,被告人郑甲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被告人郑乙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郑甲和郑乙均为平阳人,平日在一家工艺品厂打工。2014年12月,两人开着电瓶车前往石塘,一路上两人都觉得甚是无聊,郑甲提议道:“我知道有个养蜂厂就在附近,我们要不要过去放把火,一定很好玩?”郑乙听后点头表示同意。于是,他们开车前往养蜂厂,见四周无人郑乙便将随身携带的打火机递给郑甲并负责望风,后者则偷溜至厂内将蜂棚稻草点燃。随后,他们在附近绕了一圈,又返回现场观察火势,直至大火被扑灭。
此后,两人为了寻求“刺激”,又多次放火。其中一次在西湾垃圾场放火,当时风力较大,火势迅速蔓延,引发山林火灾。村民发现后,拨打了火警电话,后消防人员火速赶往现场,历经4个小时,才将大火扑灭。经测量,过火总面积为169亩,其中有林地面积为43亩,无林地126亩。
平阳警方经侦查,将两人抓获归案。归案后,两人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
法院审理后认为,郑甲、郑乙结伙放火危害公共安全,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鉴于其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赔偿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依法和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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