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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我县这六类困难人员可获医疗救助

2017年01月14日 10:47:56 来源:平阳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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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网讯(记者 陈聪 编辑 陈文文) 记者从县民政局获悉,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县社会救助体系,有效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我县于日前出台了《平阳县社会医疗救助实施暂行办法》。自1月8日起,符合条件的六类困难人员可以获得医疗救助。

  “凡户籍在平阳县范围内的城乡居民,因病(含灾害性事故)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经各类医疗报销、减免、补助、赔偿后,医疗费用负担仍有困难且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可以申请医疗救助。”县民政局社会救助中心主任黄锦浩介绍,具体包含六类对象:第一类是特困供养人员;第二类是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第三类是持有效特困证、救助证等相关证件的对象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重点优抚对象、“三老”人员、社救定期救济对象、经我县认定审批的困境儿童;第四类是在平阳县辖区内因见义勇为,被授予“见义勇为”称号的人员;第五类是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自负部分在3万元及以上,在扣除各类报销、减免、补助、赔偿后仍大于其家庭上年度经济总收入,经调查审定需要救助的人员;第六类是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群众,当年医疗总费用在扣除其他各类商业保险补偿(报销)、补助后的剩余部分,按照30%比例作为自负资金,自负资金仍大于其家庭上年度经济总收入,经调查审定的特殊救助对象。此外,《办法》还规定,困难群众在非定点医院就医的住院发票原则上不予救助,患者在国外就医的不予救助。

  《办法》同时规定了社会医疗救助的标准,在住院救助方面,第一至第四类医疗救助对象实行零起点救助,住院费用在扣除各类报销、减免、补助、赔偿后,第一类按100%给予救助;第二类按70%给予救助;第三类按60%给予救助;第四类因见义勇为行为而产生的医疗费,个人自负部分全额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救助,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第五类医疗救助对象在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在扣除各类报销、减免、补助、赔偿后,实行3万元起救助,按额度分段分比例给予救助。3万至5万元以内,超出3万元的部分按20%给予救助;5万至7万元以内,超出5万元的部分按40%给予救助;7万元以上,超出7万元的部分按50%给予救助;第六类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院就医的,参照第五类医疗救助对象救助比例救助。其中,第二、三、五、六类对象每年每人累计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8万元。在门诊救助方面,一、二类对象门(急)诊费用救助按每人每年不超过500元,特殊病种门诊的救助由县人力社保部门出具特殊门诊费用明细结算表,参照住院标准执行。

  “符合条件的困难人员应在次年3月底前提出申请,经社区和乡镇核实、公示、复审后,由县民政局对医疗救助材料进行资金审定和审批,再将资金发放到位。”黄锦浩表示,在社会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方面,我县将按照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的原则进行筹集,并建立医疗救助专用账户,实行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合理使用。

网络编辑:方裘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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